利辛刑事律师,李某某案七名律师

时间:2022-10-26 03:22:12来源:法律常识

涉虚假诉讼,两名80后律师被判刑吊证,出自一家律所

1、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永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019年12月18日,安徽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永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皖司罚决〔2019〕5号)。此前的2019年5月15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判处武永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身份证号和执业证号显示,1981年9月出生的武永超,2009年开始执业。

一审法院认定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5年6月,以武某1、武某2(均另案处理)为首,依托利辛县中鑫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吸收多人参加,逐渐发展形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并以获取的经济利益为支撑,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组织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武永超明知该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对外高息放贷,仍为该组织制定、修改借款合同,出谋划策让借款人借款时先支付利息,归还本金、利息时转入到出借人之外的账户等手段为该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负责该组织民事诉讼的相关事务,多次从事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系该组织一般参加者。

(二)虚假诉讼事实

武某1指使组织成员李某4等人准备好起诉所需材料后交给武永超,由武永超负责制作民事诉状,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并由武永超或李某4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起诉王晓凤、郭某、闫新建、孙某1、杨某1、赵辉、高和平、李明星等人支付借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定

经查,一方面,原判认定的虚假诉讼事实,其中七起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完全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其余一起10万元虚假借条,武永超在诉讼中不明知或不应当明知借条是虚假的,不应成为虚假诉讼罪的共同犯罪,故对武永超的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一方面,武永超帮助武某1、武某2领导的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隐瞒归还利息、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以能够查清的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的首月利息为标准,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

二审法院判决

武永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2、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鸽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2019年12月18日,安徽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皖司罚决〔2019〕6号)。此前的2018年12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王鸽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3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身份证号和执业证号显示,1980年出生的王鸽2011年开始执业。

法院认定:

2015年3月,被告人王强在网上看到蒙城县烈士陵园“四位一体”建设项目公墓二期招投标公告后,联系其朋友钱小见,让钱小见帮忙找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参加该工程的招投标项目。随后,钱小见向王强介绍了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公司”),王强联系了千禾公司合肥分公司(办事处)的经理徐某,千禾公司同意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与王强合作,口头约定:招投标所需要的标书、资质等材料,由千禾公司提供,招投标的保证金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王强先期支付,若工程中标,千禾公司把工程分包给王强一部分,收取王强2%的管理费。然后,王强筹集300万元保证金(其中从杨某2处借款50万元)。

2015年3月17日,由杨某2将300万元保证金转账至千禾公司账户,千禾公司又将该款打入蒙城县招投标中心账户。在蒙城县烈士陵园“四位一体”建设项目公墓二期招投标过程中,蒙城县住建委发现千禾公司拟派的建造师陈延坡持伪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参与开标,违反了相关规定,于2015年9月14日向千禾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让该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到蒙城县住建委接受处罚。原交纳的300万元保证金暂未退回。

王强为尽快要回300万元保证金,到合肥找到钱小见,与钱小见一起到千禾公司合肥办事处找到该办事处的徐某,要求千禾公司派人到蒙城办理退还保证金及相关事宜,徐某称没有时间前往蒙城,2015年9月15日,徐某给王强出具了一份打印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是由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办理保证金退还和处理有关事宜,委托期限为7天,加盖了千禾公司的印章,但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处是空白,当时未填写。王强带着千禾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返回蒙城后,找到被告人何传宏,让何传宏帮忙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复印了何传宏的身份证,然后带着何传宏一起到蒙城县住建委,何传宏以千禾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办理了相关事宜。

蒙城县住建委于2015年9月29日对千禾公司作出了罚款303058.0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强于同年10月20日通过其农商银行账户将303058.06元,转入蒙城县非税收管理局的账户内,交纳了罚款。后蒙城县招投标中心将300万元保证金退还到千禾公司账户内。千禾公司以该公司被蒙城县住建委列入“黑名单”,有不良记录,导致公司在其他项目中不能参与招投标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将保证金扣留40万元,只返还到杨某2账户内260万元。王强多次通过钱小见跟千禾公司合肥分公司协商退还剩下的40万元保证金及缴纳的30余万元的罚款均未果。

2015年11月份,王强与杨某2到被告人王鸽的办公室找到王鸽律师,想通过起诉千禾公司要回被扣的40万元保证金以及缴纳的30余万元罚款。杨某2与王强将事情经过告诉王鸽,并向王鸽提供了相关的材料,王鸽看过材料后,对千禾公司扣留杨某2的40万元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千禾公司无异议。王鸽提出让王强找当时的委托代理人何传宏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千禾公司通过何传宏向王强借款303058.06元用来交纳罚款,形成千禾公司与王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便顺利起诉千禾公司。

王强表示同意。王强称:“何传宏文化水平低,不一定会写”。于是王鸽与王强二人共同商量后,由王鸽用其办公室的电脑起草打印了一份“证明”,捏造了“河南千禾公司在委托何传宏处理退还保证金和处理行政处罚一事过程中,何传宏以河南千禾公司名义向王强借了303058.06元用来缴纳罚款,使用一个月,月息三分,一直未偿还借款”的内容。王鸽将该证明打印出来交给王强,让王强找何传宏在证明上签字。后王强找到何传宏,何传宏明知自己没有以千禾公司名义向王强借款,而在该证明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王鸽写了杨某2和王强分别起诉千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状两份,并作为王强、杨某2的委托代理人到蒙城县人民法院立案。

2015年12月24日,王强诉千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蒙城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该案由陈某1(另案处理)审理。期间,王鸽开车带着陈某1等人到河南省郑州市张贴公告,并邀请陈某1游览了龙门石窟等景点。陈某1在未开庭审理该案件的情况下,让王鸽补制了该案的庭审笔录。2016年6月20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千禾公司偿还王强人民币303058.6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判决生效后,王鸽代为王强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蒙城县人民法院将千禾公司账户内的涉案款予以扣划,王强领取执行款393260元。

2016年12月30日,千禾公司申请再审,蒙城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2017年12月12日,千禾公司与王强达成和解协议,王强退还千禾公司283058.6元,并赔偿千禾公司151911.4元损失。千禾公司对王强、王鸽、何传宏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谅解。次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622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王强撤回起诉;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4430号民事判决。

2013年前后,被告人王强在承包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时,为伪造虚假业绩,从网上搜索到涉及工程验收报告方面业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名称,通过QQ联系合肥做假证的曾某1(另案处理),通过曾某1伪造了:郓城县煤化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性质属国家机关)及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山东省鲁城招投标有限公司、山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安徽方之圆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方之圆会计师事务所附件专用章、中国注册会计师余光权、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林,共九枚印章。后王强在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圆会审字(2015)第056号“审计报告”中使用其伪造的“安徽方之圆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方之圆会计师事务所附件专用章、中国注册会计师余光权、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林”的印章。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九枚印章均系伪造。

转自:大河看法、烟语法萌、法律读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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