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2:44:41来源:法律常识
[闽南网]
同为80后的林生和梅芳,曾是恩爱夫妻。但天降横祸,婚后第三年,林生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又过了三年,梅芳起诉离婚。正是离婚的决定,让这个老实巴交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成了争议的焦点,“仿佛时刻在火堆上煎熬。”
林生和梅芳是临海一个小镇上的人,经介绍认识后结婚,感情一直不错,婚后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梅芳在家带孩子和照顾公婆,林生则前往外地做点小生意。婚后第三年,一场车祸打破了这个普通家庭的平静,林生被撞伤构成一级伤残,意识模糊,生活起居完全不能自理,也就是植物人状态。
日子还是要过,梅芳每天的日常,从照顾女儿和老人变成了照顾女儿、老人和丈夫。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三年。
2014年,梅芳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林生的法定代理人——林生的父亲抗辩,不同意离婚。她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终结。公婆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有扶养义务不能离弃。
第一次起诉没有离成,梅芳辗转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的陈萍律师。“她肤色很黑,穿得又很邋遢,一点也不像是1986年生的,感觉要苍老很多,在她的脸上可以看到沧桑。”这是陈萍律师第一眼见到她时的印象。可以理解,任何女人遇到这种事情,都不可能过得坦然和滋润,她的脸上藏着她经受的那些辛苦和煎熬。
特别是心理上的。
在小镇里,她这么做是不为大多数人所理解的,因为这意味着抛弃植物人的丈夫,是无情,是无义,是不忠,背后不知道有多少带着谴责意味的指指点点。最大的阻力来自她的公婆。公婆也不懂法,他们找了代理人。
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林生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的赔偿款是75万,事故发生后7年时间,医药费用了45万,给了梅芳8万元,另支付了林生和梅芳的女儿读幼儿园的费用,钱已经用完了。
林生的代理人还提出,梅芳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是丈夫出了交通事故,经鉴定为植物人,生活起居完全不能自理,而林生的父亲是残疾人且年纪较大,失去劳动能力,无法照顾林生。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扶养义务,现在是梅芳遗弃林生,想离婚推责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律师也劝梅芳这样的官司很难打赢。陈萍律师说,律师一般不愿意接植物人离婚的案子,因为就她所知,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为植物人的离婚案,法院直接判离的案例很少,绝大部分都是调解离婚的,律师在中间起的作用不大,当事人没必要花这个律师费。但是,梅芳很坚持,一定要请律师帮她打这个离婚官司,因为她不能再等了。听完梅芳说的理由,陈萍律师改变了主意,她决定帮梅芳打这个离婚官司。
公婆家回不去 女儿又不能在身边 她看不到指望梅芳这么急着要离婚,有人猜测她是不是外面有对象了。梅芳说,并没有对象,她这么做是为了女儿。原来,在后来的相处中,梅芳和公婆的关系渐渐难以维持,不能共同生活,她只能带着女儿搬到外面住,靠打工维生,但想把女儿带在身边,这就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女儿的户籍,二是自己的经济能力。
“女儿马上要读书了,户籍解决不了,读书就成问题,她就不能和我一起生活。”法庭调解时,梅芳曾表示,不是她弃林生而去,她要照顾女儿、丈夫,干家务,以致个人没有分文收入,甚至连日常用品都买不起,未来日子怎么过,她看不到指望。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梅芳方才得知,原来林生发生交通事故后,林生父亲获得了七十几万元的赔偿款,且其中还包括肇事方赔偿的女儿抚养费8万余元。对此,梅芳认为,既然双方离婚,女儿的抚养费应该交由其支配,至于其他赔偿款她是分文不会要的。而法庭此前没有判离,也是考虑两人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林生因交通事故现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一时或长时可能会相对困难,此时,更需梅芳发扬家庭美德,以家庭和睦为重,尽夫妻间应有义务,积极扶助对方。如果给予双方缓冲期,还有和好的可能。然而,她最终没有回家。
再次起诉离婚时,陈萍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林生父亲此前同意梅芳这一要求,但后来却又说钱已经用完了,没有多余的钱给儿媳妇,另外男方认为只要梅芳愿意拿出一笔钱,他们也是同意离婚的,如果梅芳不出钱,他们就坚决不同意离婚。
事情又回到了原点。
再次起诉离婚 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在陈萍的帮助下,梅芳再次起诉离婚。
陈萍在法庭上辩称,林生和梅芳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正式分居是2012年上半年,从多次起诉离婚的情况看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被告目前是植物人,无法履行夫妻生活,这是法定离婚条件。而且林生有赔偿款,还有政府低保,生活有足够保障,但林生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适合抚养女儿,故申请法庭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女方。
最终,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梅芳多次起诉要求与林生离婚,离婚态度十分坚决,故最终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梅芳抚养。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拉锯战终于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