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8:16:2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年来,几乎每一个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前,当事人都会遇到一个被多次强调的问题,即是否认罪认罚的问题。
在以往的案件中,认罪认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由当事人选择,以此获得认罪轻判或是继续争取无罪辩护的权利。但是近年来,认罪认罚在部分案件中,似乎成为了一个难以拒绝的选项。
由于个人承办的诈骗罪案件类型,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且在我们介入案件之前,当事人已经确定案件的辩护思路为无罪辩护。因此我们的辩护工作,主要是基于案件事实、证据,去搜集、整理当事人的无罪理由,并通过法律论证说明当事人的无罪观点和无罪理据。
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案件当事人会在37天内获释,案件在侦查阶段得以解决,有的案件走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获得不起诉无罪处理或是变更轻罪起诉,也有的案件最终走到法院阶段,由法院判决罪名不成立,当然也有部分案件走到最后,依然被判决有罪。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对自己的案件都会有确定的立场,不愿意做有罪妥协的,会坚持无罪辩护到底,金律师遇到过多个案件,当事人都明确向律师表达,无论如何都要无罪辩护到底。
当然对于辩方来说,也有部分案件无罪辩护是一种策略,针对指控的罪名、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指出案件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迫使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折中处理。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无罪辩护可以向有罪辩护转化,只要是控辩双方都能接受的建议量刑或是判罚结果,当事人并不排斥从无罪辩护转向认罪认罚。
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应当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使当事人不认罪认罚,与之对应的,也应当是没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正常判罚结果,而非是不认罪认罚从重处理。
在我们近期处理的两起案件中,即遇到了此类问题;
1.在A案件中,当事人系某平台的代理,因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实不予认可,对于办案机关倾向性的量刑结果无法接受,从侦查阶段开始均拒绝认罪认罚。办案机关为了促成认罪认罚,提出认罪认罚即认定从犯,不认罪认罚就以主犯论的观点。
对此我们明确提出,此类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与否,不应作为主从犯的认定依据,且基于当事人的涉案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其不可能成立主犯的辩护观点。最终办案机关在当事人没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亦认定其属于从犯。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再次重申,认罪认罚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量刑情节,办案机关对于当事人罪名、主从犯、数额等事实的认定,不应受认罪认罚与否的影响,也不应肆意扩大认罪认罚在刑事案件中的量刑作用,更不应将事实认定问题作为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手段。
2.在B案件中,侦查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罪名定性有异议,坚持无罪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方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当事人的无罪证据,并提交多份论证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拿掉了全案主要的指控事实,即对涉案公司整体业务诈骗性质的定性,只针对部分几笔涉案金额进行诈骗罪指控,涉案金额从特别巨大改为巨大。
针对指控事实的变更,虽然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期大幅降低,但从辩方的立场来说,当事人及辩护人均主张当事人的行为无罪,本案应作出无罪判决。
但是在一审阶段,控方明确提出认罪认罚缓刑,不认罪认罚八年的建议量刑。从案件层面来说,我们清楚认罪认罚对于量刑不应起到如此大的影响,但是从案件辩护的结果来看,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就会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能否承受如此悬殊的诉讼风险,就成了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最终经过与办案机关的充分沟通,考虑到本案无罪判决的现实难度,当事人同意认罪认罚,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本案从全案的辩护历程来看,无疑是成功的,当事人从十五年左右甚至是无期徒刑的的指控,到缓刑的判罚结果,当事人避免了被长期羁押,涉案公司也避免了倒闭的风险。但是从一个审判阶段的短期结果来看,舍弃无罪辩护选择认罪认罚,闲暇时想起,仍会有遗憾。
认罪认罚从宽,更应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非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手段。如果以认罪认罚来规避案件被发回重审,甚至是改判的结案风险,则不符合制度的本意。
认罪认罚情形下的刑事辩护,在实务中还会遇到其他诸多现实问题。例如在C案件中,我们当庭提出独立辩护,针对罪名、主从犯、量刑等问题,提出辩方观点。基于控方以及法庭的质疑,我们当庭针对能否独立辩护问题,进行法律规定以及理由的说明。其实这些问题本应是一种共识,如果仍是要去争取的诉讼权利,不免让人感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轻判的权利,只是在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错误的回避了制度的初衷,将其理解为便捷办理案件的特定方式。而针对辩方来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才是是否认罪认罚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