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9:07:33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冤错案件纠正难,已被已纠正的案件所证明。
一起刑事冤错案的纠正,少则十数年,多则数十年,有的申诉者到死都没有等到纠正结论。这已不是什么秘密。
刑事冤错案件为什么纠正难?就笔者所见所闻,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一些刑事冤错案件,从立案侦查阶段开始,司法人员都知道是冤错案件,但鉴于下级服从上级,都顺从领导旨意,环环相扣,以人证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用非常规手段让供证高度一致,造成铁案的假象。而与人证相矛盾的客观证据被刻意忽视、甚至隐匿。
随着程序的推进,从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到审判,各个环节的司法人员都被裹挟其中,人人都知是错案,但没人喊叫停。到最后,冤错案件形成后,因怕追责,大家都竭力动用职务便利阻碍案件纠正。
二、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秉承有罪推定,但又留有余地。此类案件中涉及命案的较多。裁判者内心相信案件证据上有问题,但顶不住压力,论罪该判死刑的判死缓,经过申诉人数十年申诉,纸包不住火,才得以纠正。然后不提追责的事,还要借势正面宣传一番:当初要不是顶住压力,申诉人早已人头落地。云云。
三、案件定性有争议的冤错案件,承办人最没有压力,拖着不纠正,反正就是量刑轻重问题,不涉及无罪。
四、辩护人形式辩护,一味顺从讨好,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
虽说冤错案件的形成,主要在司法人员,但辩护人不会辩,不敢辩也是原因之一。
不会辩是指辩护人业务能力存在问题,找不到问题的关键,并指出来,让司法人员不敢判。不敢辩,是指辩护人屈从司法人员,仰人鼻息,没有自己的主见。
五、现行法律框架下,刑事申诉立案审查人员,没有敬畏,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平欠佳,秉承有罪思维。
刑事申诉立案审查人员,无需为错决审查结论担责,造成宁可有错不纠,也不愿得罪同僚。
结论
建议对冤错案件的制造者,尤其是罔顾事实,故意制造冤错案件的司法人员,科以申诉人同等的刑罚,并由其支付对申诉人的国家赔偿。
对刑事立案审查人员故意有错不纠,以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根本的,还要从刑事诉讼审判监督制度上着手。让独立于公检法的第三方负责审查纠正冤错案件,比如人大、监委联合成立专门部门,建立专家库,完善听证制度等。让冤错案件的制造者不插手纠正冤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