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9:11:33来源:法律常识
12月22日,福建省律师协会表决通过一份《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下称“《专报》”),内容披露后引发不少法律界人士讨论。一些人质疑称,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还需要向司法局申报、层层报批才行,这不是限制律师的辩护权么?
12月26日上午,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对此作了回应。于宁杰表示,网上的一些质疑其实因误读引发,《专报》中实际已经明确,是律师自愿呈报,通过律师协会、再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审判机关通报无罪辩护意见,为的是正确的无罪意见能获得审判机关重视、采纳。
“律师还是正常的按法定程序行使辩护权,该提无罪意见继续提,专报只是为律师多了个反映渠道,通过律协和司法机关促使审判机关重视律师辩护意见。”于宁杰说。
由律师主动发起是前提
《专报》介绍,规则所称的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有关规定,经充分、全面评估考量,认为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人或申诉人无罪,而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将无罪辩护意见专门呈报给设区的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审查后,由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向审判机关通报,以促成审判机关重视并依法采纳正确的无罪辩护意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专报》中介绍了该规则适用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类型,不同类的案件分别向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呈报无罪辩护意见。
“提无罪辩护意见还需要向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呈报?”《专报》内容披露后,很快引起一些律师的质疑。更有人认为,这个文件属“无法律依据、无办案常识、无服务意识”,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
“我也是执业律师,和大家一样都在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奔走,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干什么?”于宁杰向澎湃新闻介绍,在诉讼中,律师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其辩护意见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客观上存在着“正确辩护意见采纳难”等问题,这个《专报》其实是为了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而发起的。
“从这几年已纠正的冤假错案来看,大都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当时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等到事过境迁,亡羊补牢,损失就很大了。”于宁杰说,这几年福建律协已经和公检法部门建立起了良好的互动机制,建立起了联席会议,所以希望利用这个平台,为律师的刑事辩护做一些有效性的工作。
“这份文件的大前提是由律师自己来启动这个程序,由律师主动发起,是一种授权,而不是一种限制。”于宁杰说,刑辩律师如果认为自己的力量足够不需要帮忙,或涉及隐私秘密等不易呈报的,就正常辩护;如果觉得辩护意见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可以向律协提出申报。
“外界一些人理解说律师只要提出无罪意见,都要向律协、司法局申报,律协不可能这样规定,这个工作量律协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于宁杰说。
经严格程序后才能获呈报、通报
澎湃新闻注意到,《专报》对专报呈报、通报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承办律师拟呈报无罪辩护意见,应先将案件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集体研究,参与集体研究的不得少于三名执业律师。经集体研究多数认为确属无罪的案件,交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决定是否呈报。
材料交给市律师协会后,将案件交由所属的刑事专业委员会集体研究。刑事专业委员会经参与集体研究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呈报的,并提交给市律师协会。
最后,由市律师协会应出具书面的专报材料并提交给市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审判机关通报。
于宁杰表示,律协并不主张大量的案件都来呈报,建议重大复杂的案件、疑难的案件才呈报,所以有所限制。
于宁杰认为,设置严格的程序是确保转报的每一个无罪辩护的意见,必须是相当审慎的,是要有充分依据的,“通过律协、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转交的这个报告,跟律师个人在法庭上提的辩护意见,它的分量还是不同的”。
网络上,也有一些人提出质疑:律协、司法行政部门向审判机关转交报告,是不是有干预司法的嫌疑?
“有的被检察机关起诉的当事人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律师的辩论意见是他无罪,经过我们层层的研讨,层层的申报,最后大家认为律师的意见是有道理的,再通过正当的组织程序,将这个意见转告给法院,这何来什么干预司法?”于宁杰说。
于宁杰表示,这个《专报》也是一个尝试,环节程序上可能还存在缺陷瑕疵,下一步也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将进行完善,期待该规则的实施能为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