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3:29:15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盗窃罪
指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刘斌
案情简介: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周某伙同纪某、封某在新港、大沽、新村、杭州道、向阳等地通过砸私家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共作案13起,盗窃所得赃款16920元。2015年12月13日,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犯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2016年6月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援助律师刘斌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刘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投入辩护工作,通过认真查阅案卷、调取询问笔录、会见被告人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通过会见,刘律师了解到,周某家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的一个偏远村落,父亲亡故,母亲离他而去,初中辍学在家,这已经是他第二次因盗窃罪被起诉了。2015年周某就因盗窃被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周某也曾试图找工作养活自己,但因其未成年,又无一技之长,工作十分不好找。因没有经济来源,周某就重操旧业,开始了偷窃的生活。
根据周某的供述,刘律师认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通过对案情研讨评析,决定在依法辩护时,准确运用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特殊规定,并结合周某犯罪的家庭和社会原因,为其辩护,使周末依法获得公正的量刑。
2016年6月13日法院开庭。庭审期间,辩护律师着重强调被告人周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上述辩护词均被法庭予以采纳。
承办结果:经法庭审理,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点评:周某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3日再次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时隔一年后,塘沽法律援助中心的刘斌律师再次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指派,担任被告人周某的辩护律师。周某之所以屡次犯罪,与其本人的生活经历密不可分。据周某陈述,他的父亲于2008年去世,之后母亲也不知所踪,他只得跟随叔叔生活,但叔叔无暇顾及他,导致周某初二便辍学,随后流落到塘沽。迫于生计才屡次盗窃,刘律师认为,周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个人问题,像周某这种缺乏家庭关爱,且自身又缺乏生存技能的群体,应该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避免他们走上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