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案律师服务(重庆刑案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02 22:00:41来源:法律常识

重庆刑事案律师服务(重庆刑案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支路2x号附1号1栋1单元1x-xx号,XX年4月至XX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92077.23元用于互联网赌博。

XX年11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故提请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基本指控一致。另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同某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并按约定已退赔人民币7800元,现余84277.23元未退赔完毕。同时,被告人郑某某亦取得了某某公司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账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某某公司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郑某某对证据无异议,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共计9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能积极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签订还款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单位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4277.23元。

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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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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