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9:32:56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1、义务帮工关系所具有的无偿性、劳务性、临时性等特点。2、刘俊光作为圣龙公司现场负责人,其在现场的工作要求系代表圣龙公司,故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刘俊光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史振环要求刘俊光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没有依据。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判令二被告支付史振环医疗费8544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交通费1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史振环残疾赔偿金190636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86054.83元、护理费2538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史振环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史振环明确要求圣龙公司和刘俊光承担连带责任。庭审后,史振环撤回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和2019年1月4日至1月18日在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医疗费42985.96元。
被告:
圣龙公司辩称,不同意史振环诉请。史振环受伤与圣龙公司无关,史振环并不是义务帮助圣龙公司施工及调试相关设备,双方经过口头商量,史振环负责包工包料将雄安新区的珠海会所窗户按照约定标准安装,史振环操作不当造成自己的身体受伤,与圣龙公司无关。圣龙公司作为装饰公司,各工种都有要求和技术标准,使用工具有工人操作,不需要史振环帮忙,史振环没有证据佐证是圣龙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伤害。窗户是有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史振环负责后续维修,在维修过程中造成自己受伤。
刘俊光未到庭,提供书面材料辩称,其系圣龙公司管理人员。史振环在圣龙公司承包了门窗工程,因史振环工作质量不符合公司要求,刘俊光要求史振环进行返工维修,史振环在维修过程中受伤与其没有关系。事后,其将史振环送至医院,圣龙公司老板出1万元,由刘俊光代替交医院治疗费。
三、法院审理查明:
史振环和圣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曾通过微信进行沟通,陈迪向史振环发送了扶手栏杆工程工程量清单,向史振环询问价格,后双方约定由史振环下料做窗框事宜,史振环就将做好的窗框送至陈迪处一事与陈迪进行沟通,双方还对工程价款进行了沟通。史振环还在2018年11月17日的聊天中提及“我跟你一块去”“把那间屋窗户给你整好”“把那胶全打好”等内容,后于11月26日微信聊天中提及“胶没打好”、“让我工人跟你一块去,带着胶枪、带着胶过去修一下去”等内容。史振环和圣龙公司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史振环的工作内容包含安装窗户。
2018年11月21日,史振环在雄安新区珠海会所工程一楼处使用切割工具切割安装完毕的窗户木包口时致自己受伤,随后被送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手外伤、多发皮裂伤、左示中环指深浅屈肌腱断裂、左示指尺侧指神经断裂、左中环指双侧指神经断裂、左环指近指节指骨骨折、左手第三掌骨骨折。史振环于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其又先后于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18日、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7日、2019年11年12日至12月6日、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15日在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分别住院治疗14天、17天、24天、40天。
依史振环申请,本院委托了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史振环的肢体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4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史振环伤情符合九级残疾,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及营养期90日,史振环支出鉴定费3600元。
事故发生时,刘俊光系圣龙公司员工,其为圣龙公司派往珠海会所工程处现场管理人员。
四、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关系。2、谁应该对帮工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五、法院认为:
义务帮工关系是指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临时提供劳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双方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史振环负责安装窗户与圣龙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史振环提供的与刘俊光对话的视频资料能够证实其确系依刘俊光要求在锯窗户木包口时受伤,虽圣龙公司辩称史振环是在调整窗框而并非在锯木包口中受伤,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对史振环提供的视频资料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圣龙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在史振环系锯木包口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下,圣龙公司认可木包口工作确非史振环负责,虽圣龙公司辩称史振环安装的窗框倾斜导致木包口倾斜,即使史振环在调整木包口工作中受伤,那也是史振环的工作,但圣龙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实史振环安装的窗框存在质量问题,也未能证实史振环调整木包口系为了调整窗框,故本院对圣龙公司意见不予采信,由此可见史振环是在从事承揽范围外工作时受伤,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帮助圣龙公司现场负责人刘俊光调整窗户,双方并未就此约定过报酬,刘俊光和圣龙公司实际从中受益。虽圣龙公司辩称,珠海会所工程中涉及窗户木包口工作并非其承包范围,即使史振环调整木包口也并非向其帮工,但圣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史振环锯窗户木包口的行为系义务帮工行为,符合义务帮工关系所具有的无偿性、劳务性、临时性等特点,史振环与刘俊光、圣龙公司之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
关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史振环就案涉安装窗户工作与圣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沟通达成一致,圣龙公司亦实际从史振环帮工中受益,故史振环在锯木包口过程中受伤,应由圣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俊光作为圣龙公司现场负责人,其在现场的工作要求系代表圣龙公司,故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刘俊光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史振环关于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史振环的合理损失:
医疗费,史振环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能够与住院病案等材料相印证,除病历取证费外均与事故相关,本院予以采信。经核算,史振环医疗费为42803.32元,其超出本院核算金额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史振环按照每天100元主张标准过高,本院按照两个住院地标准调分别核算,史振环按照83天主张低于其实际住院期限,本院核算其主张的住院天数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50元。
交通费,史振环未就此提供证据,考虑其多次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用的情况,本院酌定其交通费用为800元。
营养费,史振环营养期为90日,其按照每天50元标准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误工费,史振环误工期为365日,其按照每月7073元的标准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按照2019年天津市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核算史振环误工费为60912元,史振环超出本院核算金额的部分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护理费,史振环护理期为150日,其按照2019年天津市居民服务业主张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其护理费为25032元,其超出本院核算金额的部分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残疾赔偿金,史振环为九级伤残,其伤残赔偿指数为20%,本院按照2019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6119元核算残疾赔偿金184476元,史振环超出本院核算金额的部分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史振环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综上,史振环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280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5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184476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60912元、护理费250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328373.32元。
关于责任承担比例,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史振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应较一般人对装饰装修工作有更深理解,在面对刘俊光提出超出其工作范围外要求时,其在明知自己没有木工工作经验、所携带工具不适合木工工作、不具有胜任调整木包口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予以拒绝,其应当认识到角磨机工具不同于一般施工工具具有一定操作安全风险,并未采取加装防护套等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自己在锯木包口过程中受伤,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整体情况,本院酌定圣龙公司对史振环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六、审理结果:
1、被告天津市圣龙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史振环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被告天津市圣龙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史振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23373.32元的40%,即129349.33元;
第一、二项履行办法:被告天津市圣龙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史振环支付134349.33元或交本院转原告史振环领取。
3、驳回原告史振环的其余诉讼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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