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6:55:35来源:法律常识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志康、黄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邓志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黄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志康、黄勇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邓志康犯罪事实:2021年6月至7月,被告人邓志康明知是犯罪所得,向上家提供其银行卡卡号,用于接收赃款,并转移。经查,共进账35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转移网络诈骗款19万余元,非法获利3600元。邓志康、黄勇共同犯罪事实:2021年7月2日及3日,被告人邓志康介绍被告人黄勇提供其银行卡卡号,用于接收赃款,并转移。邓志康向黄勇传授作案方法,传达上下线之间的转账信息,支付好处费。经查,黄勇卡内共进账13万余元,转移网络诈骗款10万余元,非法获利1693元。邓志康非法获利200元。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