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是虚假诉讼吗(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伪造证据)

时间:2023-05-03 20:31:06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是虚假诉讼吗(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伪造证据)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孙某甲在与他人进行资金拆借的过程中产生债务纠纷,并因此被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人孙某甲为使自己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执行,遂捏造虚假债务来参与分配执行财产。

2016年6月XX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网上银行将其XX银行的100万元转给以其姐孙某的名义办理的中国XX银行(该银行卡实际由孙某甲持有、使用),同月XX日,被告人孙某甲将该款通过网上银行又转回自己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内,从而形成了银行交易流水,同时给孙某出具了100万元的虚假借条。

2017年1月XX日,被告人孙某甲带着孙某及银行流水、借条来到万州区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确定该笔100万元借款。

同日,被告人孙某甲又与孙某来到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万州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书确定了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100万元的虚假借款。

2017年2月XX日,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XX日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

2018年11月XX日,法院在执行孙某甲财产时,按照清偿比例,被告人孙某甲实际获得执行款149500元,2019年8月XX日,又获得执行款34275元。

2019年11月XX日,被告人孙某甲被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孙某甲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执行案款共计1837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流水、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执行裁定书、案款分配表、收条、建档贫困户资料、支款凭条、户籍证明,证人张某、张某1、何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提出孙某甲认罪认罚,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相关量刑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孙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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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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