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21:43:36来源:法律常识
李晴川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文 受访者供图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接着市场,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纽带和桥梁。
“但前进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通过大数据检索及走访调查,发现我省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还有待完善。”省政协委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告诉大河报·律媒团记者,参加今年省两会,他带来的提案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类案件的处理方式。
目前我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现状如何?
省政协委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表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法可依,“犯罪分子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多基于占有市场份额的恶意,不仅会使权利人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还可能对权利人造成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伤害。因此,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十六条、《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那么,目前河南省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现状如何?
“通过检索Alpha案例库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案件,截止到2023年1月12日,共得到7210篇知识产权犯罪案例,进而增加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再次检索,共得到有效裁判文书29篇,占比0.40%,而河南省内判例数量为零。”李晴川说,可见,省内还从未出现支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例,“这种现象若不作出改观,将成为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道路上的障碍。”
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把真正的法治保障知识产权落到实处
2021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意见指出要“引导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无独有偶,2021年4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发布,确定了“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自诉、公诉案件中,探索引导自诉人或者被害人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关于改善省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状,李晴川提出了几点建议。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不存在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有形财产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李晴川认为,在此情形下,若坚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难以有效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更有与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相悖。
李晴川认为,特别是在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背景下,这类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统一裁判标准。如果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很可能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由不同合议庭审理,不仅严重耗费司法资源,而且可能会出现刑民审判事实认定不一致,以及判决结果相互冲突的情形。
因此,他建议河南省借鉴其他省市试点的经验,着手改善省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零判例的现状,以便省内法院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把真正的法治保障知识产权落到实处,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