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刑事申诉律师咨询(刑事案件申诉律师)

时间:2023-05-04 01:09:46来源:法律常识

正规刑事申诉律师咨询(刑事案件申诉律师)


文章背景:

本人曾经在头条号写过一篇题为《涉法涉诉案件的终结方式,我来告诉你》的文章,目的就是为了告诉大家,涉法涉诉案件不会无休止的“诉”下去。在经过政法机关的一系列的听证程序,复查等程序后会依法终结案件。

这篇文章发表之后,确实引起一系列的点赞,评论。当然,每发表一篇文章被怼也是非常常见的。这不,今天又有新的问题来了,一位读者私信我说:“他申诉的案件,被基层人民检察院给终结了,应该怎么办?”

这位网友的问题,估计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这篇文章会给大家一个完整的答案,希望能够起到普法的作用,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基层人民检察院有没有权力终结案件?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肯定有权力终结案件。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再例如,当事人在申诉信访的过程中,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不需要复查的,都有权力终结案件。

那么,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终结以后,应该怎么应对呢?

这个答案也非常简单,只有依法案子程序进行继续申诉。咱们看看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规定,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这就非常明确的说明,被检察院终结的案件,是可以依法继续申诉的。那么,这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否矛盾呢?

《意见》中明确地提到,明确依法终结的范围。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以上内容写得非常清楚“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也就是说,政法机关虽然有权利终结案件,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程序,如果有法律规定可以继续申诉的,就无法终结。

其次,《意见》明确提到:对拟报终结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从案件实体、程序和信访诉求等方面进行认真复查,确保信访终结质量。对反复缠访闹访、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提高处理决定的公信度。在复查听证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瑕疵、信访人合理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

这个内容就告诉我们,政法机关终结案件,应该组织公开听证等程序,不是草率终结的。而且,终结案件要向上级申报。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服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信访事项,由申报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申报终结的,逐级报省级政法单位审批。

同时,省级政法单位决定终结的事项,应在作出终结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央政法单位备案,备案材料应当详实完备。中央政法单位发现报备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备单位及时改正。

笔者分析:

根据本文内容,我们得知,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终结的案件,是可以依法继续申诉的。但是。案件一旦是经过复查听证程序,终结申报程序,并报请省级政法单位审查,且经过中央政法单位备案的案件,那么说明案件就已经彻底终结了。

小结:依法申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是依法终结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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