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2:47:53来源:法律常识
河南省淅川县的三名金矿业主,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编制和报批环评手续等相关材料,购置设备开采金矿并牟利90余万元,同时将提取废水(含氰化物)通过渗井、渗坑灌注排入地下,严重污染环境。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洪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郑红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马献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上交国库。
案情
违法炼金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6月,现年51岁(家住河南省嵩县)的被告人马献斌和现年49岁的被告人郑红伟与岳海江、刘战伟(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南水北调的源头——淅川县毛堂乡毛堂村,与被告人张洪伟和刘建立(时任该村四组组长)共同商谈开采黄金事宜。
经协商,被告人马献斌、郑红伟及岳海江、刘战伟与被告人张洪伟及刘建立等人口头约定:被告人张洪伟及刘建立负责当地及周边关系的协调,被告人马献斌、郑红伟及岳海江、刘战伟等人负责投资及生产,共同合伙开采位于该村四组大华山两个矿洞内的金矿,采金所得收益按照比例分成。
2019年7月,按照分工,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办理其他环保手续的情况下,购置大型设备、材料开始开采黄金。
据了解,被告人马献斌等人采金的流程为:在金矿堆积的矿渣上面倒入金蝉选矿剂和片状氢氧化钠,用水泵抽水对矿渣进行喷淋,喷淋后水自然渗透至矿洞的低洼处,再用水泵将低洼处的水抽到活性炭桶内提取黄金。采金过程中定期向矿渣上添加金蝉选矿剂,并根据渗入低洼处水的pH值添加片状氢氧化钠。
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马献斌、郑红伟未安装任何环保设备、未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致使当地数公里山坡被毁,地下水遭到严重污染,当地群众举报不断。
2019年9月7日,原淅川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出击,对被告人马献斌等人开采的黄金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金矿加工点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立即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9月12日淅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马献斌、郑红伟、张洪伟闻讯潜逃。
经对被告人马献斌等人非法采矿点遗留的废水、周边地下水、土壤及采矿使用的片状氢氧化钠、金蝉黄金选矿剂提取检测,废水中的总氰化物含量为1.88mg/L至3.53mg/L不等;地表水总氰化物含量为1.012mg/L;土壤总氰化物含量为0.01mg/L至0.03mg/L不等;从片状氢氧化钠中检出氰化物,含量为3.3ppm,金蝉黄金选矿剂中检出氰化物(米粒大小氰化物可致人死亡)含量为34000ppm。
被告人马献斌等人在采矿期间对开采的黄金提炼出售,共获取违法所得9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马献斌分得9.25万元,被告人郑红伟分得7.4万元,被告人马献斌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给被告人张洪伟及刘建立“分红”30.39万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马献斌到其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郑红伟主动到淅川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马献斌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9.25万元。
后据刘建立供述,通过被告人张洪伟银行卡转账的30.39万元中,给被告人张洪伟分配9.99万元,但被告人张洪伟供述,刘建立给其分配的金额为4.8万元,其他部分归刘建立所有。
一审
三被告人被“连打带罚”
2020年11月2日,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2020年12月28日,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郑红伟主动向法院退缴脏款1.26万元。
2020年12月29日,淅川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公开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非法采矿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致使含氰废水直接向土壤渗透,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在采矿过程中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洪伟、郑红伟、马献斌等人合伙入股开采黄金,积极参与采金活动,并直接从采金中取得分红收益,对采金活动造成的污染环境均起主要作用,各合伙人之间仅有分工的不同,被告人张洪伟并非起次要、帮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洪伟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红伟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马献斌在投案途中被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郑红伟、马献斌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洪伟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献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洪伟与刘建立关于分配赃款的供述不相一致,形成一对一局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按照被告人张洪伟供述的数额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洪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郑红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三、被告人马献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四、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1年1月4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人张洪伟不服,以“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刘建立提出给张洪伟份额,且张洪伟也没有获得约定份额,没有积极参与,应认定为从犯。二、原判对张洪伟量刑畸重:张洪伟具有坦白、被动参与、首次犯罪等酌定情节,应从轻处罚”为由,请求予以改判从轻量刑。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洪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