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0:39:30来源:法律常识
(视觉中国/图)
自2021年1月1日起,离婚冷静期制度已实施近一年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便是30日“离婚冷静期”的由来。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全国共有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较2020年的373.3万对少了159.4万对,离婚登记量下降约43%。
一些人将离婚人数下降归结于离婚冷静期的实施,但有受访者表示,这有多重原因,并不全是离婚冷静期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当事人为规避冷静期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现象。
那么,该如何审视离婚冷静期的成效?
徐雅倩是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事律师。谈到离婚冷静期的“利大于弊”,徐雅倩举了一个例子。
怀孕期间,徐雅倩加入南京的一个宝妈群,群里都是同期生孩子的宝妈沟通育儿问题,她慢慢和群里的一些人熟络起来了。
2021年5月,一个宝妈找到徐雅倩咨询。这位宝妈婚龄两年多,婚前男方已有一套房产,宝妈刚生了孩子,男方和她商量,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购买主城区的房产。
来咨询时,两人已前往当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当时正处于离婚冷静期期间。
“我当时也有点排斥这种做法,虽然偶尔会因为琐事吵架,但夫妻感情还是挺好的,不是特别能接受离婚。”宝妈告诉徐雅倩,新购买的主城区房产将会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便给出以下协议:婚前房产和孩子都属于男方,主城区房产费用的80%也由男方出资。
双方父母都知情,日常生活照旧。徐雅倩向她表示,“假离婚”的决定太过草率,存在较大风险。但宝妈回答,“还会复婚啊,都商量好了。”徐雅倩直言,“复不复婚是一个未知数。”
徐雅倩再次向她分析了风险:她自动放弃了小孩的抚养权,争取回来的难度是很大的;即使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女方仍可分割。
离婚冷静期内,这位宝妈后悔了,“假离婚”没离成。不久,她再次联系徐雅倩,带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
“我发现他在我孕期就出轨了。”宝妈问徐雅倩,配偶婚内出轨的情况下怎么诉讼离婚。宝妈也意识到,虽然当时不能确定男方提出假离婚的意图,但如果当时没有在离婚冷静期期间终止离婚,她将会更加被动。
最终,出于种种原因,宝妈放弃了诉讼离婚。但在徐雅倩看来,离婚冷静期确实给她提供了更多了解自己婚姻的机会和时间。
就徐雅倩的工作经历而言,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出台之前,很多申请登记离婚的人都没有咨询过专业人士,这就可能导致某一方在对协议风险认知不足的情况下贸然离婚。
但对于夫妻双方都已决定要离婚的情况,离婚冷静期也使离婚的流程变得复杂。徐雅倩经手过一起夫妻协议离婚的案例,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方面产生纠纷。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在双方领结婚证后购买的。
女方来咨询,徐雅倩建议先拟定离婚协议,再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这会比诉讼离婚更快。按照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并向女方补偿30万元。双方如约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男方以各种理由反悔,双方父母也都参与进来,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虽然最终这对夫妻还是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但整个过程比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之前要复杂得多。徐雅倩认为,对于都下定决心要离婚的夫妻,流程越复杂,越容易引发矛盾。
2022年3月,民政部发布的《2021年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共有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较2020年的373.3万对少了159.4万对,离婚登记量下降约43%。
而此前,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近年来全国登记离婚人数一直在上升,由2010年的201万对上升至2019年的415万对。2020年全国登记离婚人数下降至213.9万对,学术界普遍认为,2020年年初暴发的新冠疫情是重要原因之一。
2021年,离婚冷静期制度开始实施,各地的登记离婚人数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
公开数据显示,浙江省温州市2021年共受理离婚申请19762对,离婚登记9988对,近万对夫妻“反悔”了。其中,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在“冷静期”内提出撤回申请的有116对,发证944对,其余8830对均为“自动撤回”。
山东省滨州市民政局公布的信息显示,“冷静期”实施后,离婚申请人数不降反增。2021年全市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九千余件,比“冷静期”实施前离婚登记总量还多。但经过“冷静期”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介入,最终离婚登记办结量为4690件,远低于上年同期量。
在个别地区,离婚登记数降幅超过了50%。2021年,安徽省合肥市共计16851对夫妻在民政部门成功办理离婚登记,较2020年降幅超51%。数据显示,2021年1至11月,合肥市申请离婚的数量有30107对,但最终办理离婚的只有16851对,约44%的离婚申请者撤回了离婚申请。
辽宁省盘锦市2021年共有5614对夫妻提出离婚申请,2832对撤销或未办理离婚申领,占比达50.4%。
部分省份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的比例高达40%。
江苏省2021年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240435对,除去17857对因时间未到跨年办理外,87635对离婚申请者在“冷静期”内主动撤回或逾期未办理视为撤回,占比近四成。
海南省民政厅数据显示,2021年全省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21339对,其中完成离婚登记14352对、257对在离婚冷静期内主动撤回、6730对逾期未办理视为撤回。
2021年重庆共有125485对夫妻申请离婚登记,这个数字与2020年申请离婚数量相差并不大。但随着“冷静期”的实施,2021年共有5万余对夫妻“冷静”了下来,打消了离婚念头。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有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两种途径,民政部公布的是登记离婚的数据,也是离婚总人数的主体。
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张煜泰统计过2010年至2019年的全国诉讼离婚总人数。这十年,全国诉讼离婚人数最高为69万对,最低为55万对,总体态势十分稳定。2020年,全国诉讼离婚共有60.3万对。
登记离婚人数加上诉讼离婚人数,全国离婚总人数从2010年的268万对逐年上升至2019年的470万对,全国离婚率也从2010年的2‰逐年上涨至2019年的3.36‰,至2020年首次下降到3.1‰。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曾在民政部2020年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的离婚率统计采取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具体统计办法是:某年的离婚率=(某年离婚对数/某年的平均人口数)×1000‰。
虽然2021年离婚登记量比2020年下降约43%,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冷静期必然起到了抑制离婚、促进夫妻和好的作用。
陈爱武解释,登记离婚数量虽然下降了,但2021年诉讼离婚的数据尚未公布,而离婚冷静期的真实效果,需把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的数据结合起来看;疫情对于日常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不排除因为疫情而导致的离婚延后,比如居民生活区封控,导致当事人没有时间和心思去办离婚。
也有人在冷静期到了之后没有去领离婚证,民政部门就视为在离婚冷静期内放弃离婚。“但我们不知道他们到底是为什么放弃了,是因为和好还是某一方不配合等原因,这个还要做一些调研才能知道。”陈爱武说。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玥则表示,不能说数据降低完全是离婚冷静期的影响结果,数据下降有多方原因,“但是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可以说功不可没,应该说发挥了它立法预期的效果。”
徐雅倩也感觉到,对于“冲动型离婚”,冷静期的抑制作用明显。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但2022年5月,她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做义务调解员时就遇到这样一对“冲动”的夫妻。
婚姻家事案件在交材料到立案之间会有诉前调解,可以视为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每周三,玄武区法院会安排婚姻家事委员会的律师做调解工作。
当时有一对夫妻刚从外地回来,还没完成核酸检测程序,无法进入法院调解,只有双方的代理律师进了法庭。即将轮到这对夫妻时,双方的代理律师都接到了其委托人的电话,“前段时间一起出去旅游了,感觉还不错,都想给对方一次机会,我们现在和好了,不想离婚了。你们看看怎么帮我们办一下这个手续吧。”
徐雅倩回忆,两位代理律师都很惊讶,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愿之后,双方律师申请撤诉。
“不是把它办到离婚就是好的,如果能够把双方调解和好,难度更大,我们也更有成就感。所以,当时不管是代理律师、调解律师还是法官,看到这个结果都很开心。”徐雅倩说,“尽管没有数据说明是离婚冷静期给离婚添麻烦的可能更大还是修复婚姻的可能更大,但立法的出发点是好的,这也是我为什么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利大于弊。”
蒋玥也提出,虽然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但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法官对诉讼离婚案件的审理倾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裕锦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院在审理诉讼离婚案件时,诉前调解阶段如果发现双方有“冲动离婚”的苗头,调解员也会劝双方先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也许就能冷静下来了。实在要离的,再到法院来起诉也不迟。”
张煜泰介绍,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之后,其所在的广西钦州灵山法院,审理的诉讼离婚案件有所增加,增加的部分不少是为了规避离婚冷静期的。
2022年3月,张煜泰就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
夫妻俩是初中同学,双方成年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居生活。在202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他们已经生育了三个小孩。遗憾的是,2022年3月,女方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差异大、没有共同语言、总是发生争执等原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立案后,根据法定程序,灵山县法院启动诉前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张煜泰发现,当事人双方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建议当事人直接去登记离婚。
他们却回答,“离婚冷静期三十天还是太麻烦了,与其空等,还不如来找法院的专业人士帮我们看看协议有没有什么问题。”最终,这对夫妻在法院调解离婚。
张煜泰有些无奈。一般情况下,即使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抱着“规避离婚冷静期所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想法,法院还是要按照法律程序调解,“很遗憾,目前来说,我个人处理的规劝还没有成功过,他们依旧拒绝回去采用登记离婚的方式终结婚姻。这种案件还是有一定比例的。”
陈裕锦也表示,2021年起,鼓楼区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中,也有当事人为规避离婚冷静期制度而来的。
这让蒋玥感到困惑,因为诉讼离婚耗费的时间比登记离婚更长,诉讼的成本也比登记离婚要高得多。同时,登记离婚中,终结程序的主动权在当事人手中,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控制权则在法院手里。
张煜泰说,根据2018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进入诉讼离婚程序,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设置不超3个月的冷静期。“这就导致,诉讼离婚的冷静期几乎不会启动,因为既然走到诉讼这一步,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想要离婚的意愿还是很强烈的,我就没有碰到过启动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情况。”
张煜泰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第一次听到(为了规避离婚冷静期)这种想法的时候,我还是蛮诧异的,然后就反复翻阅对应的法条,发现这种想法和做法完全合法。”
但他仍然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规避离婚冷静期的人,没有感受到立法初衷与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关键,在于促使双方去反思自己的婚姻真实状况,到底是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前后,不少地区的民政机关建立了配套措施,比如对离婚对象问卷调查、心理辅导、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等。
江苏民政厅和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婚姻辅导相关的大纲,婚姻登记部门可以联合妇联、社区对前来进行离婚和结婚登记的人员提供辅导。
陈爱武主导了大纲的制定工作。她介绍,大纲是借离婚冷静期的契机推出的,但并不止步于离婚环节,而是朝前朝后都延伸,融入了家庭教育、家事指导等内容,目的是推动此类服务的常态化,“总之,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一冷了之不能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张煜泰则认为,离婚冷静期的三十天规定或有“一刀切”嫌疑,因为离婚是非常复杂的,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他办理过的离婚纠纷类案件中,离婚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性格习惯类,即性格不合、兴趣爱好或生活习惯不一致;二是心理感受类,即对孩子和家庭关心不够、不照顾家庭及不管琐事、与对方亲人相处不融洽;三是违反忠贞类,表现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内出轨、婚内与他人生育孩子;四是暴力恶习类,主要表现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五是其他类型,如不支付生活费、消费理念不同、不孕不育、育儿观念差异等。每一件离婚案件都有不一样的理由或案情细节。
他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时长,延长或缩短。
例如,存在家暴情况,就应该适当缩减或是取消离婚冷静期的时长限制。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之后还是犹豫,双方同意的话,也可以适当延长,给当事人更多时间考虑。
此外,登记离婚冷静期和诉讼离婚冷静期之间的衔接,目前仍在探索阶段。张煜泰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将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化是一个可行的方向。
具体来讲,可将起诉离婚资格规定为: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前离婚申请信息登记表30日后,才获得起诉离婚资格;30日期满后30日内,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本次起诉离婚资格失效。起诉前的离婚信息登记表应包含起诉离婚理由、夫妻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以防止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共同债务等情况出现。
“通过离婚登记冷静期和诉讼离婚冷静期相结合,更能构建完整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张煜泰说,“但这不是短期内能实现的,具体的形式仍然需要探索。”
南方周末记者 翟星理 南方周末实习生 朱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