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财产分割,民法典对于离婚财产分割

时间:2022-11-05 05:29: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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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因其与李某感情破裂,于2019年5月20日在安徽省芜湖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对唯一房产安置房,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某区花果园小区32幢2单元501室,约定归王某所有。现由于可以办理房产证,需要李某协助,但李某已于2020年6月20日将户口迁回原籍贵州省某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王某只好去法院通过确权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以案说法」离婚后的婚内财产分割,哪个法院来管?

02

案情分析

那么王某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很多人会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某区花果园小区32幢2单元501室房屋归其所有,王某与李某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安徽省芜湖市某区法院管辖。

其实不然,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李某的住所地为贵州省某县,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03

深度分析

承接上文,既然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那么,另案中,王小二和张某离婚后,针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位于浙江某地的房子进行分割时,为什么法院裁定不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而是由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呢?

原来,王小二和张某双方均长期居住在他国定居于国外。本案虽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小二、张某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王小二起诉请求分割位于国内某处的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其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王小二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案涉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最后,该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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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总结

在判决管辖权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理清楚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分析,进而有的放矢的确定管辖权法院。正如我们现实生活遇到法律问题,选择律师一样。一定要选择精通此领域案件的专业律师。术业有专攻,选择优秀且专业的律师往往会使得事情的发展事半功倍,法律是严谨的,如果因为选择律师的原因,导致案件在进展中处于被动状态,那么就得不偿失了。磨刀不误干柴工,大家在选择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在法院允许的期限内耐心寻找,货比三家,最后确定自己心仪的律师。不要因为维权心切,而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作者 陈泽彬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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