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4:08:11来源:法律常识
这两名同在一个厂子里的男子,平日里有些过节。
一个姓余,23岁,一个姓杨,44岁,都是云南人,在嘉兴海宁马桥街道某工厂做包装工,两人是对班,杨某上白班余某上夜班。
6月21日晚上8点左右,余某来接杨某的班,接班时两人因前期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了一点争执,余某心里一直不服气。
杨某就对余某开玩笑说:“那你来打我啊!”
余某起先没有理会,但是杨某在一旁说了好几次,余某回道:“我打你是不是不用负法律责任?”
杨某说:“你打。”
这话自然是当不得真的。
没想到余某竟然拿了自己的手机一边开启摄像功能,一边拿起旁边操作台上的一根空心钢管指着杨某说:“你承不承认你刚才说的话?承不承认?”
杨某还是笑笑说“你打呀!”
听了杨某的话,余某就用手中的一根30公分左右的钢管戳了杨某的肚子一下。
杨某当即也挥起一根空心钢管打在余某的手肘上,同时将他手中的手机打落在地。
双方愤怒的火苗瞬间被点燃,杨某和余某一边争吵一边挥舞钢管,还好周围的工友看见两人打架及时将二人拉开了。
被同事拉开以后,怒气未消的余某指着杨某说:“你算什么东西。”杨某说:“你再指我一下试试?”话音未落,两人又再度动气收来。
就这样,余某和杨某用钢管相互攻击,导致双方都不同程度地受了伤,其中杨某的手臂和肚子都出了血。
之后,两个人再一次被工友拉开。过了一会,杨某报了警。
海宁市公安局马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并将伤势较重的杨某送进了市人民医院,后经审讯二人都承认了自己的打架的事实。
经诊断,杨某为左手小臂骨折和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依据法律,杨某虽人在医院,但出院后的他也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天气转热,一些人的脾气变得暴躁,时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大打出手,但民警再次奉劝大家:动手之前,先冷静,无论打赢打输,打架成本都很高。
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工作生意等遭受重大损失。
来源:钱江晚报/浙江24小时记者 蒋慎敏 通讯员 陈清平 严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