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开庭前的工作(刑事案件开庭前律师和当事人要交流哪些方面)

时间:2023-05-04 04:04:41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律师开庭前的工作(刑事案件开庭前律师和当事人要交流哪些方面)

刑事辩护的五份庭前提纲

文 | 冯延强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一、程序提纲

程序提纲,针对的是四个辩护角度中的程序辩护角度。在写程序提纲时,可以对照《最高法庭前会议规程》第10条第1款、《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8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10个程序性事项,还可以参考徐昕教授和肖之娥律师撰写的《庭前会议指引》以对这些事项进行更准确地理解与适用。在程序提纲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针对其中不同的事项形成多份对应的文书提交法庭,也可以利用一份文书发表对其中多个事项的意见提交法庭。

这里的程序辩护,还要注意后续跟踪或者后期权利救济的问题。比如,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办案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款,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复议;对于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8条,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的书面申请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近期的几个案件中,比如山东李民律师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案、山东某省厅干部涉嫌虚假诉讼罪案、西安吕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除了庭前的程序提纲外,我也逐渐开始撰写正式的书面“庭前辩护意见”,就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并在开庭前或者庭前会议后提交给法庭。在第一次提交庭前辩护意见后,如果有了新的辩护角度或思路,我甚至还会继续提交第二次、第三次……通过对案件各方面问题的不断分析,来多次打动、说服法官。

正如周泽律师所说,“刑事辩护每往后推进一步,都会更加艰难”。所以,辩护律师要把握好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时机,开展充分的辩护,不要对开庭前的辩护工作掉以轻心。

二、发问提纲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问,包括发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等。对不同对象发问的题目设计和逻辑是相通的,在此,我只谈对被告人的发问。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完毕之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的环节。辩护人发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辩护程序。

关于向被告人发问的内容,我的理解是以控方指控文书的内容为基础,兼顾证据和程序,落脚点是具体的犯罪构成要素。在涉黑案中,发问可能需要几天的时间,因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多、涉案事实多,并且起诉书一般都存在指控事实的基本要素不完整,对于犯罪构成要素的表述不明晰、不准确的问题。辩护律师最好是采取发问的方式,通过被告人之口,让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呈现在法庭上。

北京王兴律师曾在大案刑辩论坛作了一期关于法庭发问的讲座,题为《辩护人法庭发问的大致原则及常见问题》。估计有好多朋友已经看过这期讲座了,建议还没有看过的朋友可以看看。

三、质证提纲

质证提纲,是对四个辩护角度中辩方质证角度的具体落实,是为了应对法庭审理环节公诉人举证之后,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的环节。辩护人的质证,是从《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章所规定的每一类证据的审查角度出发,对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具体的意见。

关于质证,我在刑辩基本功之四的证据辩护角度中,已经有所提及。需要再次说明的是,辩护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一定要有落脚点,要么是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而应当排除,要么是证据的内容不真实而不得采信,要么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不能证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素的存在。通俗一点讲,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发表完之后,得让法官或者旁听者明确,控方的这份证据是能证明被告人罪轻还是无罪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在庭审中,有时会发生的一种情况是,法官只允许辩护律师说明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有异议,而不允许辩护律师解释具体的异议理由,不让辩护律师展开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这种情况,我一般会坚决反对。我还没说具体的异议理由,法官怎么可能认可我的异议?

在庭审中常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质证意见是否要重复发表。法官有时会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说你的这个意见已经发表过了。我认为,是否要发表重复的质证意见需要根据控方的证据来具体取舍。如果控方的证据在重复同样的错误、试图重复证明同一个构成要素,那么辩护律师就必须发表重复的质证意见,这是必要的重复,也是严格的针锋相对。俗话说,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对于不重要的事,当然没必要重复;但对于关键的问题,必须要重复,甚至要不厌其烦地重复。

四、举证提纲

举证提纲,落实的也是四个辩护角度中的证据辩护角度,是为了应对控方举证之后、辩方举证的环节。在此要再次强调,辩方的举证提纲应当包括具体的证据内容、明确的证明目的,并分析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具体犯罪构成要素)之间的关联性。

至于辩方的举证时机,有必要提醒各位注意一下《最高法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29条第1款:“公诉人出示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予以反驳。”在2018年福清林氏父子涉黑案中,袭祥栋律师就据此向法庭主张辩护人实时针对性举证的权利,并获得了法庭的准许。

辩方举证提纲也要有一个落脚点,即该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无罪还是罪轻,是如何起到证明作用的,具体的理由是什么。

五、辩论提纲

辩论提纲,是对四个辩护角度的全面落实,是在前述基础上的查缺补漏、重点出击,是应对法庭辩论环节的提纲,也是辩护词的核心框架。

在辩论提纲中,对于尚未被解决的程序问题,要继续强调;对于控方指控的事实存在的问题,要再次重申、重点说明;对于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或辩方证据的证明效力,要进行宏观把握、微观解释;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要具体分析被告人所不具备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直击命门。

在充分准备辩论提纲的基础上,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临场反应能力,对于公诉人当庭发表的辩论意见(公诉词)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在不久前的山东某省厅退休干部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的庭审中,某公诉人在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时泛泛而谈、虚晃一枪,耗时仅仅几分钟。但在我发表完辩论意见后,他却在第二轮辩论中,厉声发表了貌似多个角度、多个层次的观点,耗时是其第一轮意见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企图扭转控方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颓势。

我认为这是毫无必要的举措。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公诉人如果刻意避免在前期展示自己的观点,那么只能说明其庭前的功课准备不足,对自己把握案件的信心不足。辩方的意见在法庭调查(尤其是质证阶段)已经发表得非常充分了,公诉人完全应该在第一轮辩论意见中进行分析或回应。这种有劲儿先攒着、企图打辩护律师一个措手不及的做法,在准备充分的辩护律师面前,是徒劳的。

以上是我对于刑事辩护基本功的理解,可以帮助辩护律师找到分析案件的出发点、把握辩护过程的立足点、确立基本的辩护方案。但这里的五项基本功,不是必胜法宝、稳赢秘方、灵丹妙药。制定何种辩护方案、如何实施辩护方案、能否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在于基本功的灵活运用,也会受到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

在刑事辩护中,以不变应万变,一定要有主心骨,切忌被人牵着鼻子走。世上没有常胜将军,也不可能有全胜的刑事辩护律师。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刑事辩护的难,摆在那里;刑辩律师的路,披荆斩棘。

公平正义不会从天而降,想要,就要去争取。

原载:海扬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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