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6:35:2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普洱市思茅区检察院对一起聋哑人轻微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人文关怀。 2016年3月,聋哑人杨某某因与郑某发生争执将郑某打伤。思茅区检察院收到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后及时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并从普洱市特殊教育学校聘请了一名手语老师,在诉讼权利告知和审讯中全程为杨某某进行手语翻译,并委托手语老师了解杨某某犯罪的动机,做好心理辅导工作。经过审查发现,该案的双方当事人为邻居,被害人对矛盾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思茅区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出无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的释法说理,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刑法》第19条对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专门规定,思茅区检察院对杨某某作了不起诉处理,并到杨某某所在村委会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同时告知杨某某的家人要关心、监护好杨某某,促成村委会要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关心、帮助。 思茅区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消除矛盾隐患,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在重视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获得普洱市特殊学校已经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在的村委会的好评。 以上为廉廉看网络廉政文摘阅读所推荐内容,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廉廉看头条号的观点。如有意见建议,请私信留言,我们会及时处理。欢迎关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