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7:59:35来源:法律常识
古人征伐,讲究天时、地利、人和。
作为刑辩律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审时度势的机敏,还得加以“人和”的助力,方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鱼得水、如虎添翼,收获满意结果。
01 化干戈为玉帛
如何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搭建沟通平台,给办案人员留下好印象,其中相处之道尤为重要,不可不察。
由于代表着不同的诉讼主体,双方在立场上相互对立,犹如战场上的敌我双方,势不两立、针锋相对。
回顾多年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打交道的经历发现,在充分尊重对方的基础上,与办案人员友好交流、情法相融、求同存异,展示专业的辩护技巧,以此获得办案人员的认同或者是赞许,从而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还是不乏成功案例的。
实务中,我们经常听同行提到哪里的检察官怎么样、哪里的法官如何,种种评价,褒贬不一。诚然,每个人的性格习惯各有不同,展现出来的行事风格也千差万别,但是,为了实现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目标则是办案人员共同的愿望。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我们在与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沟通时,首先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不是为了给办案机关增添麻烦,而是为了更好帮助办案人员查明案件真相,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错判任何一个坏人。
从这一点来讲,办案工作人员与刑事辩护律师的目标是一致的,从一致的方向出发,剑拔弩张的“火药味”似乎不再那样浓烈,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坐下来讨论案件。
02 理解尊重,将心比心
俗话讲,抬手不打笑脸人。
对待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尊重且满含善意。以笑脸相迎,只要不是太过于奉承献媚,就不至于被冷眼相待、吃闭门羹。
充分的尊重来源于相互理解的同理心,大家都知道,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的案件堆积如山,案头上的案子几乎都能把人埋没,巨大的工作量给人带来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学会将心比心,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相比,我们幸福得多。
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联系时,在理解并且尊重的基础上,尽量节约办案工作人员的时间,化繁为简、简短沟通、突出重点,让办案人员能够快速理解辩护律师的意图。切记不得长篇累牍、啰嗦反复、不落重点,这样只会陡增对立,适得其反。
与办案机关人员沟通的时候可以做好相应准备,比如将复杂的人员组织关系通过简图的方式列明,强调涉案人员职务地位的高低、作用发挥的主次,区分主从犯的地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03 阶段不同,尊重不变
侦查阶段
刑辩律师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之后不久,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代为委托,担任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此时,犯罪嫌疑人家属能够提供的可能就只有一份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有时只是一个电话通知。除了涉嫌的罪名,辩护律师几乎无法从犯罪嫌疑人家属那里获得更有利的信息,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尽快介入,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是与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联系,获取更多的信息。
众所周知,侦查阶段是办案警察侦破案件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律师的介入无疑是对他们的侦查工作带来阻碍。因此,这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介入并无好感,反而带着反感抵触的情绪,而且难免会将这种情绪带到工作中或者是转嫁到刑辩律师身上。
出于各种工作压力和有罪指控思维等原因,侦查阶段的办案工作人员对刑辩律师的介入会存在较强的防备心理,这个时候一般听不进刑辩律师的任何意见,在这个过程中,与办案工作人员沟通,如同与虎谋皮,难度巨大。
难度大不意味着束手无策、无从下手。面对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给律师会见设置的种种障碍,我们要以良好的心态,泰然处之,尽量理解和配合,杜绝与侦查机关产生摩擦,形成对立,以免给后续的工作造成更多的麻烦。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既担任着追诉者的角色,又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正所谓“检察院两把剑,监督公安和法院”。检察机关在追诉过程中的主动权比较灵活,根据犯罪情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可见,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能做的工作更多了。这个阶段不仅能够会见,还能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查阅,对案情的了解更加深入,与检察官的沟通和交流就更重要。保持尊重的心态还是第一位的,这个时候与检察官形成相互理解和尊重的沟通关系,可以争取更大的辩护空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法院的专属定罪权原则,意味着,只有通过法院的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摒弃以往法庭审理走过场、形式化的弊端。为了让审判者审、审判者判、审判者负责,更加强调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力和地位作用。审判阶段,法官作为居中的裁判者更具有权威性,作为刑事诉讼最终结果的决定者,理应获得更大的尊重。如果一个刑辩律师没有给予裁判法官应有的尊重,那么法官对刑辩律师的不满,其职业权威很可能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折射到被告人身上,最终承担利益受损的还是被告人,同时也使刑辩律师的职业前途蒙灰。
04 总结:坚守底线
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不尊重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们结下梁子,正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一个刑辩律师想要在当地立足,那么总逃不开与当地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接触,倘若乘一时之快,口无遮拦,举止不当,与当地的办案工作人员积下矛盾,不亚于自毁前程。
无论何时何地,为人处世之道在于尊重他人,谦卑和善。但并不等于无原则、无底线的听之任之,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宗旨是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切不可为了取悦办案人员,一味的对办案人员言听计从,沦为“第二公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