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9:02:12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当事人的家属在咨询我(王海洋律师)的时候尝尝咨询我,能不能给我孩子做无罪辩护?
时代的一粒灰落到每个人的头上都是一座山,律师有义务确认每一份案件中的遗漏与不合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下面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个无罪辩护的案件。
王某某被指控构成交通事故罪的案件进行无罪辩护。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二审被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郭某某无罪。本案在如何认定逃跑等问题上具有典型意义,辩护过程也值得总结。
被告王某某,一审被北京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诉讼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西向东经过本市沿江高速公路一箱涵桥下时,车辆碰撞躺在道路(由南向北)中间机动车车道内的受害人万某后离开现场,经120救护车现场确认行人万某死亡。2017年3月16日18时,被告人郭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市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进行调查。2017年3月29日,经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调查,确认:被告人郭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万某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经鉴定,受害人万某因重型颅脑和胸腹腔器官复合损伤而死亡。经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调查,被告人郭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十三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后逃跑,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返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认为,本案证明郭某某逃跑的证据不足,市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发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在交通事故后逃跑,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不足,被告人郭某某与受害者万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重审一审判决后,郭某某同意无罪判决结论,但对本人驾驶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服,综合考虑后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议,判决生效。
1.法院判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如何认定逃跑?
关于第一个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由法院接受。但是,如果能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错误,法院可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认定事故责任,不一定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民事诉讼中不采用交通事故认定书,轻重,有相反证据的,刑事诉讼中当然不采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第二个问题,辩护人认为,交通事故后逃生的标准是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生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认定加害者主观上是否有逃生法律追究的目的,必须结合事件现场的道路、光线等客观状况、加害者对事故的认知状况、加害者是否有逃生的动机、加害者事件后的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有疑问,必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辩护过程总结。
1.终极阅卷。本案被判无罪,离不开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全面查阅了案件的所有证据和材料,包括录音和视频,并对所有案件的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他形成了论证严密、讲道理充分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司法机关采纳。
2.重视调查取证。因为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风险,刑事辩护律师往往把调查取证视为畏途,而在实际辩护中,如果不能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就很难说是负责任的辩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不拘泥于公诉机关转移的证据材料,而是到犯罪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发动被告人认真梳理犯罪前后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等,最后相关的聊天记录内容和犯罪现场的路面状况等都对说服法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共同坚持,有适当的战略。在本案的一审、二审、重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当事人也始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是本案最终成功辩护的基础。辩护律师注重抓重点,确定方向,从深层次动摇法官的内心信念,而不仅仅是纠缠于从无到有的说理工作,最终成功地获得了无罪判决的结果。
图中是王海洋律师在为被告人做辩护,如果您也对刑事,无罪辩护感兴趣,可以点个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