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0:48:03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5月12日,我收到被告人周强抢劫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办理过程一直历历在目,印象极其深刻。
周强,一名在玉环务工的四川籍男子。2016年10月,他看到一些武侠片中把酒倒入毛巾,再用这条毛巾捂住他人口鼻就能把人迷晕。于是他心生邪念,想通过此法来抢劫。
2016年10月4日晚,周强从超市买回一条白手巾和一瓶330ml百威啤酒便来到玉环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在城区逛了一圈后,他发现暴风城KTV一女工作人员独自一人在路上走,还走得东倒西歪,就知道她喝高了。于是,他一直尾随她来到一幢居民楼,并紧跟她来到三楼一房间门口。当该女子来到自己出租房门前找钥匙开门之际,周强便用之前准备好的毛巾(倒了啤酒的毛巾)捂住该女子的口鼻,捂了几秒钟后发现对方不但没有晕倒,还一直大喊救命。于是,慌乱之下,他一把抢走了女子肩上的拎包(内有现金300元)逃离现场。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周强涉嫌抢劫罪(普通抢劫)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拿到卷宗时,发现只有簿簿的两本案卷,我想这应该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子。然而,经过认真查阅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卷宗材料,并仔细讯问周强,我发现这个案子或许并没有看到的这么简单。
本案中,周强抢劫地点究竟是哪里?虽然是在被害人出租房门口,但出租房应当在居民楼内了。我认为周强的行为可能系入户抢劫。要知道普通抢劫的量刑起点是三年,而入户抢劫的量刑起点是十年,二者相差七年之久。
从罪刑相当的原则来看,刑法把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是因为“户”是公民观念上最安全的栖身之地。依法认定入户抢劫能够大大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于是,我便联系公安承办民警,想听听他的想法。他认为被害人的房子是一间出租房,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进入被害人的出租房之内就不属于入户。之后我也联系了周强的辩护律师,辩护人也认为周强的行为是普通抢劫而非入户抢劫。但我始终认为整个幢居民楼就已经是“户”,抛开整体将其中的出租房孤立来看显然是不正确的。
为了谨慎起见,我向科长汇报后,与公安机关承办民警一起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到了现场,我发现该幢居民楼设有铁门,询问房东后更明确该门需自己及租客通过钥匙才能打开。一楼大门进去即是上楼楼梯,楼递直通房东及租客房间。这次实地走访再次印证了我的想法。于是,我让承办民警补充制作现场照片及房东笔录。
经过补证,我发现涉案的整幢楼房虽有数位租客,但房东及所有房客出入外界均需通过一楼大门,整幢楼房作为一个整体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具有“户”(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犯罪嫌疑人既非其中租客、又非房东,并没有合法进出该楼房的身份。他在整幢楼房“户”内的被害人房间门口实施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经向科长及分管领导汇报,领导也同意我的意见,该案以入户抢劫起诉到玉环县人民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周强的行为属入户抢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强以原判认定入户抢劫不当,导致量刑重,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最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子已经尘埃落定,周强也将在漫长的铁窗岁月中反省自已的行为。作为案件承办人,我深感欣慰。
文字:林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