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刑事律师收费(杭州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时间:2023-05-05 11:34: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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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带有自动摄录的可视门铃走入越来越多的居民家庭。然而,智能可视门铃在给居民家庭带来安全、防盗的同时,也给邻里之间带来了困扰,有的甚至引发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那么,在自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又该如何妥善处理个人居住安全的需要及隐私侵权之间的矛盾呢?

海口某店家售卖的智能可视门锁。记者 王天宇 摄

案例:

安全和隐私“碰撞”后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的刘女士和邻居两家门对门。今年7月,邻居家安装了一款智能可视门铃,可这个高科技设备却让刘女士倍感焦虑。

这款门铃具有红外夜视、实时查看、自动摄录、人脸识别、云存储等功能,无论何时何地,只要用手机打开智能门铃的APP,就能随时掌握家门外的所有情况;只要有人在门铃前停留超过15秒,手机APP上就会收到提醒信息。

两家入户门的距离只有两米左右,对面智能门铃的摄像头正对着自家大门。只要刘女士家有人进出,对面智能门铃就会亮起蓝灯,开始自动录像。一想到自己每天进进出出或是有亲友来访,都被一双眼睛“盯着”,刘女士就觉得浑身不自在。

海口某店家售卖的智能可视门锁。记者 王天宇 摄

刘女士也曾通过多种方式找邻居沟通,可邻居却觉得,自己安装智能门铃,目的是保护家人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不同意拆除。

事实上,邻里之间的这类纠纷有时还会起诉至法院。11月9日,新海南客户端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关于邻里之间因为安装电子猫眼、智能可视门铃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时有发生。在法院公开的相关裁判文书中,多以安装电子猫眼或智能可视门铃方败诉,并责令安装方限期拆除,从而停止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

调查:

海口部分小区居民已安装可视门铃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可视门铃走进了诸多民众的视线。这两天,新海南客户端记者走访了海口市的滨江帝景、滨江绿都等多个小区发现,部分小区居民已经在自家房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

此外,记者在海口市椰海大道一家居生活广场走访发现,销售的各类品牌的可视门铃等智能门锁应有尽有。销售人员介绍的某款可视门锁具备门铃、监控、移动侦测、逗留报警等多种功能,一旦门外有可疑人员试图入室等情况,就会及时抓拍并将拍摄画面发送至业主手机。

“这将极大的提升民众居家安全的自我防护能力,也有利于后续警方的信息采集、顺利破案。”销售人员说,现在很多家庭安装智能可视门铃,销量还不错。

海口某小区居民家安装的智能门锁。记者 王天宇 摄

除了线下销售门店,记者在某网购网站搜索发现,智能可视门铃的价格从数百元到上千元之间,多款智能可视门铃的介绍上印有“高清广角,门外看得更全、更清晰” “高清夜视,门口漆黑也清晰”“智能人脸识别,快速判断访客信息”“视频云存储,随时随地查看视频记录”等功能。据一名店家介绍,如果有人在家门口短暂停留,电子猫眼绑定的手机App能自动弹出提示,还能自动摄录画面。

丰富的功能和相对亲民的价格,让越来越多家庭选择了这些智能产品,多家店铺的月销量在1000 。

争论:

装可视门铃需要邻居同意吗?大家看法不一

目前,智能家居已经逐步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带有自动录入和摄像功能的可视门铃,能够将居民的潜在危险拒之门外,确实带来了不少便利。

那么,安装可视门铃需要邻居同意吗?“想安可视门铃,邻居会不会觉得被监视,侵犯隐私?”

海口某小区居民家安装的智能门锁。记者 王天宇 摄

带着这些问题,新海南客户端记者随机对海口的部分市民进行了采访。“前段时间,有人敲门,家人没看清楚就开门了,结果闯进来一个陌生人……”家住海甸岛一小区的居民李先生说,为了家人的安全,他就更换了智能可视门锁,安装时他并没有征求邻居的同意。他认为安装智能可视门铃与否是自己的事,邻居无权干涉。因为走廊是公共区域,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不过,海口市民杨女士则持反对意见。“如果对门邻居安装了可视门铃,那么自己进出家门,或有亲朋好友到访,都好像被一双眼睛24小时盯着,我感觉自己的隐私安全遭到了侵犯。”杨女士说道。

走访中,大家观点不一,但多数人认为,安装可视门铃前,应先征得邻居的同意。一方面,邻里之间要相互理解;另一方面,安装门铃可能会拍到邻居的隐私。

律师解读:

A:个人在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针对居民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她表示,关于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于什么是该条款中所述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的以下情形:(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关于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亦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相关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如使用带有监控、自动摄录、存储、上传网络等设备,侵害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涉嫌个人信息违法收集和存储的,属于民法典中关于隐私侵权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形。”林丽华表示,因业主门口正对的楼道及电梯间属于公共通道,业主的个人行为应不得妨碍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个人的住宅属于私密空间,行踪轨迹等属于个人信息,因此,个人在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范畴。对于未经过他人同意而拍摄、窥视、窃听以及收集个人信息等行为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B: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应考虑哪些因素?

林丽华认为,可视门铃虽然带有监控和拍摄等功能,但在判断业主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及违反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责任时,一般应考虑几点因素:

1、可视门铃等的摄录范围。可视门铃的位置、角度及高度决定了摄录范围的大小,如摄录范围覆盖相邻方的必经通道、出入口以及摄录到内室空间等情形,则可能被认定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并对个人隐私造成了威胁、侵害。但是,可视门铃的摄录范围虽覆盖了部分楼道、楼梯间等,但因可视范围有限,且采取了必要遮挡措施,在其他业主正常出行的情况下,并不会记录其他业主出入信息及内室空间等,则可视门铃的使用和造成的影响可能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

2、可视门铃安装的必要性,虽然法律并不明确禁止安装摄录、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但并不意味着个人安装可视门铃不受到任何限制,业主在安装和使用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手段减少对他人隐私等合法利益的影响,并应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在仍可能对他人隐私造成威胁且相邻业主明确予以拒绝的情况下,应考虑安装可视门铃是否必要,如所在住宅已有较为完备的监控设备、防盗设备,或小区物业有完善的出入管理制度以及夜间巡视服务等的,则可视门铃并非必要,对于造成侵害的应承担责任。

3、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可视门铃具有的摄录等功能,可能涉嫌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个人行踪轨迹信息的采集,对于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合格产品而言,生产商在产品投入市场前有较为完善的法律风险评估,所开发的信息存储和处理平台有较高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措施。因此,对个人而言,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有利于满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同时防止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如确已尽到注意义务的,在考虑是否责任承担以及承担责任时与生产商的责任比例应有所区别。

4、是否违反业委会决议或物业管理规定,在少数的小区中,如有明确的业委会决议或物业管理规定禁止安装可视门铃的,则业主应遵照履行,擅自违反相关决议或规定的,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C:如何妥善处理个人居住安全的需要及隐私侵权之间的矛盾?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于隐私的关注程度以及认识存在差异,因此引发纠纷可能在所难免。

林丽华认为,任何人在满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同时,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业主如确需安装监控设备时,应选择合理的安装器材及安装方式,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如业主认为现有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足以满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可以尽量选择安装不带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普通监控装备;如确需安装摄录、存储等功能装备的,应选择无法摄录到其他业主出入或私人住宅的位置、角度和高度;如仍无法避免拍摄到相邻业主的,则应与相邻业主协商解决或取得同意;此外,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经认证的产品,以避免因个人无意采集的信息被非法利用而承担相应责任。

D:如何有效监管,促进智能家居行业健康发展?

“可视门铃等带有监控、拍摄、录制、存储及上网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都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此,实现有效的监管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林丽华称,作为产品生产者而言,应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如设计小区业主适用的可视门铃时,采集范围和距离应尽量小并设置在合理、有限的范围内,同时,做好法律风险评估,不断提高监控平台管理和隐私保护技术,完善产品隐私保护功能;对行业协会而言,可以制定相应行业标准,并加强行业指导;对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则需要加强行业监管,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公众利益。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来源: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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