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溧阳刑事案律师(溧阳最好的刑事律师)

时间:2023-05-05 12:53:29来源:法律常识

常州市溧阳刑事案律师(溧阳最好的刑事律师)

过往的案例显示,企业家被错拘错判,最终获得的国家赔偿一般也仅是按天计算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但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会对公司造成非常大的损失,而这部分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申银特钢厂区图。 (申银特钢官网截图/图)

2019年7月12日,上海商人仇瑜峰收到了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他提出的10亿元国家赔偿申请再次被驳回。

仇瑜峰是上海盛玄集团创始人,他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缘由要追溯到2018年7月。因涉一起债务纠纷,仇瑜峰被常州下辖的溧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天,其间为尽早取保候审,他签下一系列代偿协议。仇瑜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那些协议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

签下协议后,仇瑜峰被取保候审,四个月后,溧阳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之后,仇瑜峰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损失以及财产损失等,共计10亿余元,申请先后被溧阳、常州两级公安机关驳回。

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仇瑜峰被拘留源于三名富豪之间的债务纠纷,事件主体是位于宁夏石嘴山的钢材企业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申银特钢于2012年4月注册成立,是宁夏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为袁永兴。

创办申银特钢时,袁永兴曾找仇瑜峰借款。同为上海人,他们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仇瑜峰当时向袁永兴提供借款、融资总额近15亿元。

仇瑜峰表示,为了保障债务安全、控制资金,他与袁永兴达成协议,由他的公司负责为申银特钢提供原料和销售产品。2015年,双方又约定,由仇瑜峰代持申银特钢51%的股份,但袁永兴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袁永兴还向江苏溧阳商人沈水才求助,让沈帮他融资,他们二人此前曾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上有过合作。

但在钢材行业不景气的背景下,申银特钢资金困难的情况始终难以改变。后来,沈水才要求申银特钢偿还借款和相关工程款。2017年7月,沈水才就1.86亿元借款起诉申银特钢,溧阳、常州两级法院都判决沈水才胜诉,要求申银特钢归还沈水才1.86亿元及产生的利息。

但此时的袁永兴已无力偿还借款,判决迟迟未能执行。最终,仇瑜峰被法院认定为申银特钢的实际控制人,溧阳法院指令溧阳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其刑事拘留。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仇瑜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18年7月15日,他从深圳过关前往香港时,被深圳警方控制。原来,溧阳公安局此前已对仇瑜峰进行网上通缉。仇瑜峰表示,溧阳警方此前并未联系过他。3天后,溧阳公安将仇瑜峰带回。

按照仇瑜峰的说法,在他被拘留期间,有相关负责人与其会见,劝他偿还沈水才的相关借款。对仇瑜峰而言,这个时间不太巧,他必须在7月20日出面参加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并签署相关手续,这个会议对他的生意来说至关重要。在此情形下,仇瑜峰签下了一系列协议,承诺代偿1.02亿元,并对另8400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签下协议的仇瑜峰最终获得取保候审,之后他开始向多级政法机关申诉。在仇瑜峰看来,溧阳公安对他的拘留行为属违法。

在江苏省公安厅督办下,2018年12月,溧阳市公安局决定撤案,解除了对仇瑜峰的取保候审。撤案决定书指出,仇瑜峰“没有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12日,溧阳市公安局政治处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请求。沈水才则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刑拘仇瑜峰是公安机关的行为,他并不知情。

企业家被错拘错判该怎么赔?

案件被撤销后,2019年3月,仇瑜峰向溧阳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277.92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赔偿违法刑事拘留给他和企业造成的财产损失10亿元。

仇瑜峰称,除了“被迫”签署协议导致的损失外,因其被刑拘对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

2019年4月28日,溧阳市公安局出具了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坚称仇瑜峰为申银特钢实际控制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是依法立案、办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但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侦查又发现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的,可以不予国家赔偿。

仇瑜峰的代理律师屈振红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仇瑜峰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取决于公安机关对仇瑜峰的刑事拘留是否违法,而这又与仇瑜峰是否为申银特钢的实际控制人直接相关。

实际上,申银特钢和袁永兴本人曾多次出具材料表示,袁永兴是申银特钢实际控制人。2019年5月,袁永兴又被溧阳公安机关拘留,与拘留仇瑜 峰的理由相同。

此外,仇瑜峰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认为,溧阳市公安机关刑拘他的做法还有诸多违反刑诉法的地方,比如,他有固定工作、固定住所,通讯畅通,但溧阳公安局事先未与他联系,就直接将他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溧阳公安没有依法办案。”屈振红代理过多起涉及企业家的刑事案件,她说,过往的案例显示,如果企业家被错拘错判,最终获得的国家赔偿一般也仅是按天计算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但企业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对会公司造成非常大的损失,而这部分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实际上,对于此类案件如何进行国家赔偿的争议由来已久。实践中,企业家被错拘错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往往会被认定为间接损失。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曾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国家赔偿法仅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哪怕是必然可得利益的损失。马怀德认为,任何商业投资都有风险,不可能稳赚不赔,因此间接损失的金额不易计算。

屈振红则认为,某些案例中的间接损失,是因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所致,这种情况下,国家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准,尽可能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下一步,他们打算向常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南方周末记者 张笛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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