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刑事官司律师介绍(辽宁知名刑事律师)

时间:2023-05-05 13:29:45来源:法律常识

辽宁刑事官司律师介绍(辽宁知名刑事律师)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303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营,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朝阳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监督管理室四级主任科员,住朝阳市双塔区。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朝阳市龙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武中华,辽宁安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营犯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振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营及其辩护人武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韩某营利用其在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朝阳市监察委员会等单位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产生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1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8日,钱阔与李某7发生交通事故(李某7方三死三伤),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钱阔负全责,钱阔不服申请复核。

李某7姐姐李某1通过韩某营远亲韩某找到韩,请托韩某营在本案办理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4月2日以李某2名字办理了邮政银行卡(尾号8488)存入2万元后由韩某交给韩某营,2018年10月25日李某1再次向该卡存入3万元。

卡内5万元先后被韩某营支取。期间,韩某营找到朝阳市交警支队及双塔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以在市纪委工作为名施加压力,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2、2018年6月5日,凌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蒙海豹有期徒刑一年,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认为故意杀人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蒙海豹的哥哥蒙某找到其亲属罗某1帮忙,罗联系了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某营在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找人帮忙撤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24日蒙海豹以罗某1的名义向韩某营的两张建行卡(尾号0554、9507)分别汇入1万元。

2018年7月16日韩某营在建行卡(尾号9507)支取1万元后送给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张某2,让其帮助将该案撤回抗诉。

2018年7月29日罗某1又替蒙某垫付1万元汇入韩某营建行卡(尾号0554)中。后该案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该抗诉。

2018年11月9日为感谢韩某营帮助,罗某1再次向韩微信转账3000元。

3、2017年9月,原告赵某2因合伙人财物纠纷一案向凌源市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其外甥女婿被告人韩某营帮忙介绍律师,韩某营违反规定将该案介绍给律师王某2(其父时为凌源市法院院长),并与王商议律师费20万元,后合伙人牛某及赵某2姐姐赵某1将20万元交给王某2(王分给同所律师刘翠丽1万元,由刘办理)。因该案复杂,久拖未决,2018年11月韩某营又让赵某2等人另行提出合同纠纷诉讼。

期间,韩找到凌源市法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审委会专职委员宋某,让其帮忙将该案分给与韩在同一审判庭工作过的法官崔某1办理,又找到崔,让崔对该案进行关照。同时以申请财产保全名义,替赵某1转交给崔某1好处费现金5000元。

2019年6月份王某2为感谢韩某营介绍案件及在本案办理方面提供的帮助,得知韩要去新疆旅游,以路费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万元。后该案判决支持了赵某2方的诉讼请求。

4、2019年下半年,崔某2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崔丈夫王某1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其在双塔区,韩答应帮助。2019年10月26日,王某1微信转账给韩2万元。后该案依法判决。

5、2019年5月份,原告孙洪海与孙洪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孙洪海诉讼请求,孙洪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019年9月份孙洪某儿子孙某1找到了其同学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在司法机关找人帮忙及介绍律师,韩介绍法律工作者刘某1代理该案。同年10月21日向韩建行卡(尾号0554)中汇入1万元。韩找到其同事张某3向华某1打招呼,2019年11月14日该案发回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5月份,孙某1电话告知韩某营该案要开庭了,找找主审法官戴某1,并于2020年5月12日孙某1微信转账给韩某营5000元。当天中午韩通过朝阳县法官王某3找到戴某1,请托戴按照有利于孙洪某一方判决或者调解。后该案判决驳回孙洪海的诉讼请求。期间,刘某1为感谢韩某营介绍案件及在本案办理方提供的帮助,送给韩现金2000元。

6、2018年上半年,凌源市人民法院在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5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王某5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承办法官,在执行王某5财产方面予以照顾,并在朝阳市门口其车中给付韩现金3000元。韩某营联系了原承办法官张某4,又让张找现承办法官刘某2说情予以照顾,张转答了请求后。后该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7、2019年11月15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车管家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创金天地公司诉讼请求,朝阳车管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2020年3月末,中间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4纠正一审判决,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3万元。韩联系了李某4让其关照。后该案驳回创金天地公司起诉。

8、2019年10月8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华德信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创金天地公司诉讼请求,朝阳华德信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

2020年4月末,朝阳华德信航公司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继续找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帮忙,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2万元。

韩联系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初晓艳(原凌源市法院同事),让初找到该案承办法官刘某3帮忙照顾,初转达了请求。后该案裁定驳回创金天地公司起诉。

9、2019年,原告白某诉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了白某诉讼请求,朝阳县合泰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法院指定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7月初,朝阳县合泰公司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该案承办法官崔某3纠正判决结果,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4万元。韩答应从纪委角度施加压力帮助协调处理。

10、2019年至2020年5月份,法律工作者丁某、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韩某营介绍案件及以后在办理案件方面提供帮助,送给韩钱款1.8万元。其中丁某在代理崔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李某8非法拘禁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施晓丽工伤诉讼案件中,给付韩2000元,代理王静索要赔偿案件中,给付韩5000元。李金宇在代理李某7离婚案件中,微信转账给韩1000元。

被告人韩某营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如实交待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上述受贿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韩某营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查明事实,正确区分违纪和犯罪后依法判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四起、第七起、第八起、第九起事实,案件都是依法处理,被告人韩某营没有通过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受贿金额应为5.8万元。被告人韩某营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韩某营利用其在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朝阳市监察委员会单位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产生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1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8日,钱阔与李某7发生交通事故(李某7方三死三伤),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钱阔负全责,钱阔不服申请复核。李某7姐姐李某1通过韩某营远亲韩某找到韩,请托韩某营在本案办理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4月2日以李某2名字办理了邮政银行卡(尾号8488)存入2万元后由韩某交给韩某营,2018年10月25日李某1再次向该卡存入3万元。

卡内5万元先后被韩某营支取。期间,韩某营找到朝阳市交警支队及双塔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以在市纪委工作为名施加压力,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2、2018年6月5日,凌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蒙海豹有期徒刑一年,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认为故意杀人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蒙海豹的哥哥蒙某找到其亲属罗某1帮忙,罗联系了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某营在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找人帮忙撤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24日蒙海豹以罗某1的名义向韩某营的两张建行卡(尾号0554、9507)分别汇入1万元。2018年7月16日韩某营在建行卡(尾号9507)支取1万元后送给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张某2,让其帮助将该案撤回抗诉。

2018年7月29日罗某1又替蒙某垫付1万元汇入韩某营建行卡(尾号0554)中。后该案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该抗诉。2018年11月9日为感谢韩某营帮助,罗某1再次向韩微信转账3000元。

3、2017年9月,原告赵某2因合伙人财物纠纷一案向凌源市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其外甥女婿被告人韩某营帮忙介绍律师,韩某营违反规定将该案介绍给律师王某2(其父时为凌源市法院院长),并与王商议律师费20万元,后合伙人牛某及赵某2姐姐赵某1将20万元交给王某2(王分给同所律师刘翠丽1万元,由刘办理)。因该案复杂,久拖未决,2018年11月韩某营又让赵某2等人另行提出合同纠纷诉讼。

期间,韩找到凌源市法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审委会专职委员宋某,让其帮忙将该案分给与韩在同一审判庭工作过的法官崔某1办理,又找到崔,让崔对该案进行关照。同时以申请财产保全名义,替赵某1转交给崔某1好处费现金5000元。2019年6月份王某2为感谢韩某营介绍案件及在本案办理方面提供的帮助,得知韩要去新疆旅游,以路费的

名义送给其现金2万元。后该案判决支持了赵某2方的诉讼请求。

4、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崔某2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崔丈夫王某1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其在双塔区,韩答应帮助。2019年10月26日王某1微信转账给韩2万元。后该案依法判决。

5、2019年5月份,原告孙洪海与孙洪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孙洪海诉讼请求,孙洪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019年9月份孙洪某儿子孙某1找到了其同学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在司法机关找人帮忙及介绍律师,韩介绍法律工作者刘某1代理该案。

同年10月21日向韩建行卡(尾号0554)中汇入1万元。韩找到其同事张某3向华某1打招呼,2019年11月14日该案发回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5月份,孙某1电话告知韩某营该案要开庭了,找找主审法官戴某1,并于2020年5月12日孙某1微信转账给韩某营5000元。

当天中午韩通过朝阳县法官王某3找到戴某1,请托戴按照有利于孙洪某一方判决或者调解。后该案判决驳回孙洪海的诉讼请求。期间,刘某1为感谢韩某营介绍案件及在本案办理方提供的帮助,送给韩现金2000元。

6、2018年上半年,凌源市人民法院在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5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王某5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承办法官,在执行王某5财产方面予以照顾,并在朝阳市门口其车中给付韩现金3000元。

韩某营联系了原承办法官张某4,又让张找现承办法官刘某2说情予以照顾,张转答了请求后。后该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7、2019年11月15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车管家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创金天地公司诉讼请求,朝阳车管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2020年3月末,中间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4纠正一审判决,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3万元。韩联系了李某4让其关照。后该案驳回创金天地公司起诉。

8、2019年10月8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华德信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创金天地公司诉讼请求,朝阳华德信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

2020年4月末,朝阳华德信航公司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继续找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帮忙,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2万元。韩联系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初晓艳(原凌源市法院同事),让初找到该案承办法官刘某3帮忙照顾,初转达了请求。后该案裁定驳回创金天地公司起诉。

9、2019年,原告白某诉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了白某诉讼请求,朝阳县合泰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法院指定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7月初,朝阳县合泰公司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该案承办法官崔某3纠正判决结果,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4万元。韩答应从纪委角度施加压力帮助协调处理。

10、2019年至2020年5月份,法律工作者丁某、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韩某营介绍案件及以后在办理案件方面提供帮助,送给韩钱款1.8万元。其中丁某在代理崔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李某8非法拘禁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施晓丽工伤诉讼案件中,给付韩2000元,代理王静索要赔偿案件中,给付韩5000元。李金宇在代理李某7离婚案件中,微信转账给韩1000元。

被告人韩某营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如实交待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上述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认定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第一笔犯罪事实的证据:

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李某7姐姐李某1通过韩某找到韩某营,请托韩某营在李某7交通事故案件办理方面提供帮助,李某1以李某2名义办理银行卡先后两次送给韩某营5万元钱,最终韩某营按照李某7方要求办理,致使李某7方在此事故中未负责任。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李某1弟弟李某7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李某1找其妹夫韩某请托韩某营在该交通事故办理中提供帮助,以其妹妹李某2名义办理了邮政银行卡,先后存入5万元钱,由韩某交给韩某营。后韩某营找到双塔区法院等相关人员,按照李某7方要求得到了赔偿。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双塔区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有自称市纪委的人给张某1打过电话,该人称是被害方李某7的家属,过问过案件。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李某2弟弟李某7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李某2姐姐李某1以李某2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先期存了2万元钱,后韩某将银行卡拿走。半年之后,李某1又往卡里存入3万元钱。

5、被告人韩某营供述证实,韩某请托韩某营在韩某亲属交通事故案件办理方面提供帮助,以银行卡方式送给韩某营5万元钱的事实。

第二笔犯罪事实的证据:

1、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其系凌源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科长,2018年上半年,罗某1亲属蒙海豹因故意伤害罪被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凌源市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请朝阳市检察院抗诉,蒙海豹哥哥蒙某找到罗某1,罗某1请托韩某营在市检察院找人帮忙撤回抗诉,维持原判。蒙某以罗某1名义先后通过银行卡、微信给韩某营转账33000元。最终案件撤回抗诉。

2、证人蒙某证言证实,2018年,蒙某弟弟蒙海豹因故意伤害被凌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凌源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蒙某找到其亲属罗某1,罗某1请托韩某营在市检察院找人帮忙撤回抗诉,维持原判。蒙某以罗某1名义先后通过银行卡、微信给韩某营转账33000元。最终案件撤回抗诉。

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为市检察院工作人员。2018年夏天,张某2原来同事韩某营找到张,让张帮忙撤回蒙海豹故意伤害案的抗诉。后韩某营在市检察院楼下送给张1万元钱,最终案件撤回抗诉。

4、被告人韩某营供述证实,2018年上半年,罗某1给韩某营打电话,说其亲戚蒙海豹因故意伤害被凌源法院判了,但凌源市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请朝阳市检察院抗诉,请

托韩某营在市检察院找人帮忙撤回抗诉,维持原判。后罗某1通过银行卡、微信转账方式先后送给韩某营33000元。韩某营取1万元,在市检察院后院交给市院张某2,让张帮助撤回抗诉。后该案撤回抗诉。

第三笔犯罪事实的证据:

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7年下半年,韩某营给王某2介绍个案子,代理费为20万元,因王某2父亲在凌源市法院工作,王某2回避,将案件分给律师刘翠丽办理,支付刘翠丽律师费1万元。因该案久拖未决,韩某营又让当事人另行起诉了该案,然后韩某营找到凌源市法院主管立案庭的领导,将案件调到崔某1手里,后崔某1很快判决。

2、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韩某营为赵某1外甥女婿。2017年,赵某1弟弟赵某2与合伙人发生纠纷,委托韩某营帮忙介绍律师,韩某营将该案介绍给律师王某2(其父时为凌源市法院院长),并与王某2商议律师费20万元,后合伙人牛某及赵某1将20万元交给王某2(王分给同所律师刘翠丽1万元,由刘办理)。2018年,赵某2另一起案件在凌源市法院提起诉讼,韩某营以申请财产保全名义,替赵某1转交给崔某11万元,其中保全费5000元。

3、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赵某2与合伙人发生纠纷,委托韩某营帮忙介绍律师,韩某营帮忙介绍了律师,律师费20万元,是股东牛某操作的。

4、证人牛某证实,韩某营为赵某2外甥女婿。2017年,牛某、赵某2与其他开发房地产的合伙人发生纠纷,委托韩某营帮忙介绍律师,韩某营将该案介绍给律师王某2,并与王某2商议律师费20万元,后牛某将20万元交给王某2,因王某2父亲时为凌源市法院院长,王某2回避,将案件交给同所刘姓女律师办理。

5、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为凌源市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赵某2等人另行提出的合同纠纷诉讼,因与赵某2之前合同纠纷案件有关联,为了方便审判应分给民三庭办理,但后来案件分给了和韩某营在一个庭工作过的崔某1手里。

6、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宋某为凌源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2018年8、9月份,韩某营到宋某办公室找到宋,让宋帮忙将赵某2另行提起的纠纷案分给法官崔某1办理,宋同意交给崔某1办理。

7、证人崔某1证言证实,2018年下半年,韩某营亲戚赵某2有个案件在崔某1手里,韩某营找到崔某1,让崔某1关照关照,崔某1按照韩某营要求做了。后韩某营在崔某1办公室给崔某11万元钱,其中5000元为保全费。

8、被告人韩某营供述证实,2017年下半年,赵某2因纠纷在凌源市法院起诉坤和房地产公司,赵某2委托其外甥女婿韩某营帮忙介绍律师,韩某营将该案介绍给律师王某2(其父时为凌源市法院院长),2019年6月份王某2为感谢韩某营介绍案件及在本案办理方面提供的帮助,得知韩要去新疆旅游,以路费的名义送给韩某营现金2万元。2018年,韩某营舅舅赵某2委托韩某营大姨赵某1办理该案起诉,韩某营替赵某1以申请财产保全名义转交给崔某11万元,其中保全费5000元。

第四笔犯罪事实的证据:

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份,王某1妻子崔某2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双塔区法院审理,王某1找到韩某营,请托其在双塔区,韩答应帮助。2019年10月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韩2万元。

2、证人崔某2证言证实,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其老公王某1找过韩某营,请托韩某营帮忙办理,后给韩某营2万元钱。

3、证人赵某3证实,其办理过崔某2的案件。没有收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记不清是否有人打招呼说情了。

4、被告人韩某营供述证实,2019年下半年,崔某2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崔丈夫王某1找到韩某营,请托其在双塔区,韩答应帮助,并在法院帮崔某2做工作。后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韩某营2万元。最终该案依法判决。韩某营供述收受王某12万元钱系其主动交代。

第五笔犯罪事实的证据:

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9年,韩某营给刘某1介绍了孙某1(孙某2)父亲和他伯分家协议效力问题的案件,刘某1为感谢韩某营介绍案件及在本案办理方提供的帮助,送给韩现金2000元。

2、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为双塔区纪委监委挂职常委。2019年10月,韩某营给张某3打电话,让其跟华某1打声招呼,对韩某营亲戚的案子照顾一下,张某3给华某1打电话,要求依法办案。

3、证人华某1证言证实,其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201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3给华某1打过电话,说过朝阳市纪委同事亲属有一起案件,要依法办理。

4、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其为朝阳县法院法官。韩某营因其亲属的案子通过王某3找过主审法官戴敬一。

5、证人戴某1证言证实,其为朝阳县法院法官。2020年4、5月份,韩某营通过朝阳县法官王某3找到戴某1,请托戴某1按照有利于韩某营亲属一方,也就是孙洪某一方判决或调解。

6、被告人韩某营供述证实,2019年十一之前,韩某营高中同学孙某2(也叫孙某1)请托韩某营在司法机关找人帮忙及介绍律师办理孙某1父亲与孙某1大伯遗嘱纠纷案,韩某营介绍法律工作者刘某1代理该案。

二审开庭前,孙某1电话告知韩某营主审法官为华某1,韩找到其同事张某3向华某1了解能否调解,后该案发回朝阳县法院重审。

孙某1电话告知韩某营,法官为戴某1。韩某营通过朝阳县法官王某3找到戴某1,请托戴按照有利于孙洪某一方判决或者调解。期间,孙某1先后给韩某营转账15000元。

第六至十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18年,凌源市人民法院在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5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承办法官,在执行王某5财产方面予以照顾,并在朝阳市门口其车中给付韩现金3000元。

2019年下半年,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车管家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合同纠纷一案,中间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4纠正一审判决,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3万元。

2019年,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华德信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华德信航公司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继续找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帮忙,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2万元。

2019年,原告白某诉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县合泰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法院指定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7月初,朝阳县合泰公司代理人丁某找到被告人韩某营,请托韩找该案承办法官崔某3纠正判决结果,并将韩约到其办公室内给付韩现金4万元。韩答应从纪委角度施加压力帮助协调处理。

2019年至2020年5月份,丁某为感谢被告人韩某营介绍案件及以后在办理案件方面提供帮助,送给韩钱款1.7万元。

其中丁某在代理崔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李某8非法拘禁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施晓丽工伤诉讼案件中,给付韩2000元,代理王静索要赔偿案件中,给付韩5000元。

2、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其为凌源市法院执行局内勤。2018年上半年,韩某营给其打电话,过问过一个纠纷案子的执行情况,其回复案件由刘某2办理。

3、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其为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在办理源市人民法院在对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5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张某4向其打听过案件执行情况。

4、证人闫某证言证实,因在崔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某8非法拘禁案、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朝阳华德信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白某诉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韩某营帮助其所代理的企业胜诉;同时为了感谢韩某营介绍案子,能与韩某营处好关系,将来有案子还可以合作,通过丁某分四次给韩某营送了合计7万元人民币。

5、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其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韩某营给其打过电话,请托李某4在办理创金天地投资公司诉朝阳车管家汽车服务公司案件中予以关照。

6、证人初晓艳证言证实,其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2019年下半年,韩某营给其打电话,韩说有一个案子在刘某3手中,让初晓艳找刘某3帮忙照顾一下,初晓艳转达了请求,后该案判决支持了韩某营一方。

7、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其为朝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其同事初晓艳给其打电话过问过创金天地投资公司的案子。

8、证人崔某3证言证实,其为朝阳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在办理白某与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没有人就此案说情打招呼。

9、被告人韩某营供述证实,2018年至2019年年末,法律工作者丁某在代理套路贷案件时,请托韩某营找法院相关人员就所代理案件提供帮助。

韩某营就丁某所代理的不同案件,分别找过凌源法院张某4、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4,通过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初晓艳找到承办法官刘某3等人,为丁某所代理的案件提供了帮助。

后丁某为感谢韩某营为所代理案件提供的帮助分多次共给韩某营93000元钱。2019年至2020年5月份,法律工作者丁某、刘某1为感谢韩某营介绍案件及以后在办理案件方面提供帮助,送给韩钱款1.8万元。

其中丁某在代理崔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韩某营初中同学李某5喜女儿李某8非法拘禁案件中,给付韩现金5000元,代理施晓丽工伤诉讼案件中,给付韩2000元,代理王静索要赔偿案件中,给付韩5000元。

李金宇在代理韩某小舅子李某7离婚案件中,微信转账给韩1000元。

此外还有,机关干部审批表,李某7案件材料,蒙海豹案件卷宗材料,查询存款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赵某2案卷宗材料,崔某2案卷宗材料,孙洪海案卷宗材料,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孙云、刘冬梅案卷宗材料,白某诉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卷宗材料,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案件材料,韩某营及康蕾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营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际或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辩护人认为韩某营大部分行为没有通过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韩某营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如实交待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行为,以自首论,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5.1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明镝

人民陪审员  孙玉珍

人民陪审员  韩 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杜 昊

来源 | 刑事备忘录、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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