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3:32:51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要求,对涉税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既要依法惩治逃税骗税犯罪,也要注重分析税收监管活动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支持、促进严格执法、完善监管。2022年3月22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办理的一起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为切入点与南陵县税务局召开涉税案件座谈会。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师龙、南陵县税务局相关领导参加座谈会。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董某某在经营服饰加工厂(个体工商户)期间,为降低经营成本,少缴纳税款,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徐州七家公司虚开的25张增值税发票,并于开票当月认证抵扣。
案发后,董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并补缴了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17日南陵县公安局以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案件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处理,举行了公开听证。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3月17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董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以作行政处理。
【检察履职情况】
1
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董某某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结合案情进行释法说理,并依法听取意见。董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愿意配合税务机关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
2
了解企业状况,评估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涉案企业现已暂停经营,对其做企业合规审查已无必要。但董某某在本县开发区另外开设一家公司,并担任监事,该企业现正常运转。
3
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董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为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税务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通知董某某到场听证。经听取各方意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以作行政处理。
2021年以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涉税案件3件,其中不起诉2件,起诉1件(已判决),对于涉民企案件,既要体现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又要保证打击力度,从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座谈会上,两家单位就近年来涉税案件办理情况及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围绕涉税领域典型犯罪案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中涉税案件犯罪行政定性与司法定罪的标准、案件侦查范围、相关法律适用、事实证据、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积极探讨。
检察机关认为,办理涉税案件,一是注重协作配合,提高办案能力,对于双方在彼此业务领域的相关案件培训方面可以邀请对方参加,互通有无;二是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办案质量,提高检察刚性,严格区分违法案件与犯罪案件,对于无罪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要注重办案效果,加强检税协作,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防范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