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3:55:0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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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宏州看守所一在押人员约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派驻州看守所检察人员,反映其想委托一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监管管教说现案件在侦查阶段,看守所有规定不能直接联系家属,看守所也没有职权直接将其请求转达律师。
派驻州看守所检察人员当即联系管教民警,经了解核实确有其事后,当面对此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明确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给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依情况向其家属或律师事务所转达该请求。管教民警表示会立即报告所领导将其请求告知办案部门。
次日,此在押人员再次约见派驻州看守所检察人员称,管教已将其请求转达办案部门,感谢检察官为其提供的帮助,现在经过再三考虑已不想请律师了,相信司法机关能公正处理其案件,其想举报一公职人员受贿线索,争取立功。
目前,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派驻州看守所已受理了其举报线索。
检察官提示:
在押人员拥有以下诉讼权利
1、辩护权。在押人员的辩护权有两个方面:一是自我辩护,二是获得律师、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前者的行使不受条件的限制,后者的行使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在押人员和其律师、辩护人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规定提出意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上诉权。在押人员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间,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申诉权。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可以向监管部门的主管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检举权和控告权。当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揭露侵害人和侵害事实、要求处理的权利;出于良知或赎罪心理,对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或犯罪事实进行揭发和检举,是法律保护的权利。控告和检举的对象,可以是司法人员,可以是其他在押人员,也可以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我国《刑法》规定,在押人员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自首的权利。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押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和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自首的在押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看守所应为在押人员自首创造条件,做好引导。
6、在押人员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7、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在押人员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每个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9、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笔录方具有法律效力。
10、在押人员有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11、未成年在押人员在被讯问和审判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辨别判断能力不强。为了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讯问和审判时应通知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12、在押人员有要求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018年11月2日 星期五
农历戊戌年九月初二十五
2018年第132期 总第431期
本期编辑 || 王立凤、肖璠
责任编辑 ||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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