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6:36:54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群众,无业。2018年4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但因病未予收监执行。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榆阳区人民法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案件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认识榆林市交警支队的领导,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相关业务及安排协警工作,需给相关领导打点关系、报名业务费花销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4440元。
2、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认识榆林市车管所的领导,以能安排正式工作,需岗前培训、购买衣服花销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900元。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认识相关领导,以能办理驾驶证相关业务安排协警工作,需给相关领导打点关系、业务费用花销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3020元。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可通过关系在榆林市公安局安排协警工作,需报名费、购买衣服、培训费花销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91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两条,价值911.6元。以上,被告人王某甲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4181.6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L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