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7:13:51来源:法律常识
核心提示
法官涉嫌犯罪,能否在本法院接受审判?昨日,备受关注的“吉林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案”有了最新进展:吉林省高院指定已在辽源中院二审的王成忠案由通化中院审理。据悉,该案或系二审指定管辖第一案。
主讲律师
■王成忠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孟韬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
案件反思
保障程序正义,推动法治进步,是所有人共同的目标。有律师称本案为二审阶段指定管辖第一案,值得研究的是,二审能否指定管辖,还是应该发回重审,再指定管辖?
昨日下午,王成忠的妻子孙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丈夫是吉林辽源人,49岁,案发前是辽源中院民事审判庭第三合议庭庭长。2017年5月,丈夫审理了一桩民事合同纠纷案,涉及1150亩林地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共有三份合同,一份是无价款合同,一份是6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一份是60万元的买卖合同。开庭审理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600万元合同的二审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王成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授意,故意对应当釆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同年9月3日,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拘、逮捕。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王成忠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
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再报请高院指定管辖
王成忠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告诉华商报记者,今年11月8日,王成忠上诉案在辽源中院公开审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官涉嫌犯罪能否在本法院受审”。其中绝大部分声音认为,辽源中院应采取回避措施,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审理。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和王成忠都提出了辽源中院合议庭法官应回避的要求,法庭遂宣布休庭。此后,辽源中院报请吉林省高院,请求将王成忠、张大庆(林地纠纷案一审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日前,吉林省高院决定,将该案指定通化中院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
徐昕表示,保障程序正义,推动法治进步,是所有人共同的目标。本案被称为二审阶段指定管辖第一案,作为辩护人,他高度尊重法院的决定。不过,值得研究的是,二审能否指定管辖,还是应该发回重审,再指定管辖?他认为,本案一审即管辖错误,不应该由辽源中院下辖的基层法院管辖,原因在于严重违反回避规定,而非一般的管辖违法;吉林省高院直接指定二审法院,在程序上意味着一审程序并无瑕疵,但一审法院应该回避,存在重大程序错误,与辽源中院二审的错误完全相同,此时,吉林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剥夺了王成忠的审级利益。在徐昕看来,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逐级报请吉林省高院指定管辖。
第三方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在本法院审理原法官错误
吉林省高院的指定再审决定有无法律依据?法官涉嫌犯罪,能否在本法院接受审判?就这些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第三方律师。
问题1、一般情况下,哪些情形公、检、法、司应回避?
孟韬:《刑事诉讼法》第29条明确规定,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在王成忠案中,辽源中院的情况适合该规定第四款,应当自行回避。
问题2、法官在本院涉嫌犯罪,能不能在本院接受审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法院不适合审理涉及本院法官的案件,因为审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属于同事,根据回避制度应该回避。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法官涉嫌犯罪后,由其本法院或者与其任职法院有上下级管辖的法院管辖,都是错误的,违反了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五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回避规定。
原因一是,由其本院同事审判,无论实体上是否公正,都会受到公正质疑,同事之间有关系的好坏之分,如果判无罪,有人会质疑本案袒护被告,如果判决有罪,有人会质疑公报私仇。
原因二是,如果由被告人任职法院具有上下级关系的法院审判,也会受到质疑,因为在工作中毕竟存在观点差异,也会有关系好坏的问题,也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回避规定范畴。
问题3、辽源中院是否应预先考虑到这种情况出现?
谌江涛:如果管辖有问题,应该在一审提出来,并指定管辖,二审才指定管辖实际上是有问题的。其实这就是一个因回避而引起的管辖问题,本来二审法院应该有管辖权,但是由于被告人系审理法院的法官,所以审理法院应当整体回避,不适合审理此案,而由上级法院指定一个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法院进行审理。就如好多重大的贪污受贿案件一样,一般都是异地法院进行审理。
问题4、上级法院有无权力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该案?
曾维昶:上级法院(吉林省高院)有权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辽源中院管辖的案件。王成忠不服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判决,上诉到辽源中院,但辽源中院管辖本案二审存在违反程序公正的重大问题,吉林省高院指定通化中院管辖本案,在“指定”合法性上,是有据可查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第18条还明确“ 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法院审判”。
问题5、如果通化中院认为案件应发回重审,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曾维昶:虽然吉林省高院“指定”通化中院有据可查,但又存在法律的冲突矛盾,《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一审判决只能向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辽源中院)提起上诉,通化中院以及其他中院并不是王成忠案的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所以,吉林省高院的指定管辖也不是最完美的做法,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辽源中院以管辖错误的理由发回西安区法院重审,由西安区法院逐级上报到吉林省高院指定辽源中院管辖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重审本案。
谌江涛:如果通化法院审完,觉得应该发回重审,最好还是由吉林省高院来指定一个法院进行审理。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