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7:59: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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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相识,201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女方于2019年2月18日起诉离婚。
男方婚前为女方出资100余万元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而该房产、车辆均在婚前登记于女方个人名下,并由男方支出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等,该行为属于赠与。但该赠与行为与一般礼节性赠与及日常生活开支不同,本案的赠与超出日常生活范围,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婚姻关系缔结则财产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所赠与的财产无须返还,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两个人结婚时间较短,闪婚闪离或者结婚不到一年等情况,完全超出了赠与人一方的期待,则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
本案虽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法定情形,但根据双方缔结婚姻时间较短等情况,法院酌情考虑女方向男方返还赠与金额的80%。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诉讼请求
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告对被告购房款、购车款等共计1960000元款项的赠与;
2.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购车款等共计1960000元款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
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于2018年12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月3日登记结婚。
2019年2月18日,原告朱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
2020年1月22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4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1、2018年12月,原告朱某为被告孙某通过中介出资936000元购买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层××住房一套,为此支出房屋中介费9000元,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元,用于交纳上述房屋的税费,并于2018年12月13日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1××0号,权利人为孙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婚前原告为被告出资购买轿车一辆,支出购车款360000元。2019年1月7日向孙某转款31000元,用于交纳上述车辆的购置税,该车辆购买后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2019年1月28日孙某将该车出售给他人。
再查明,原告不服一、二审离婚判决中对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处理。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月1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书,对婚前其它财产的处分应以确定其性质和权属关系为前提,二审认为,对于朱某主张婚前为孙某出资购买房产、车辆等款项支出,要求孙某返还房屋等大额资产及双方恋爱过程中朱某为孙某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因该房产、车辆均登记于孙某个人名下,其主张返还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于朱某主张返还房屋所有权或上述费用的主张未予支持,并告知其因双方均未提出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对此如有争议可另案处理,二审予以确认,且释明朱某就此可另寻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并无不当。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一并主张返还财产的诉讼,并且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2020)鲁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销赠予的诉讼时效应于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朱某婚前为被告孙某出资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而该房产、车辆均在婚前登记于被告孙某个人名下,并由原告支出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等,原告朱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与一般礼节性赠与及日常生活开支不同,本案的赠与超出日常生活范围,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婚姻关系缔结则财产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所赠与的财产无须返还,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两个人结婚时间较短,闪婚闪离或者结婚不到一年等情况,完全超出了赠与人一方的期待,则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
本案中,原告朱某购买房屋、车辆属于大额资产,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均以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本案虽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法定情形,但根据双方缔结婚姻时间较短等情况,本院酌情考虑被告向原告部分返还,即实物的价值累计后,酌情返还赠与金额的80%即1084800元[(9000元+936000元+20000元+360000元+31000)×8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房款、购车款共计10848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孙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处错误。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被上诉人在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时,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明确告知被上诉人撤销赠与与离婚诉讼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需要另行起诉,被上诉人的赠与撤销权应当从收到(2019)鲁04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的2020年1月22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一审立案的时间是2022年2月7日,从2020年1月22日起算,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审判决认定从收到(2020)鲁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书的2021年1月22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从而认定有权起诉,认定事实错误。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一经起算,不存在中止、中断,从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一审判决将该期限认定为诉讼时效,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既然认定被上诉人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就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审判决又根据双方缔结婚姻时间较短的情况,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实物累计价值的80%,现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结婚时间短可以撤销部分赠与,一审判决要求返还实物累计价值的80%,适用法律错误。
朱某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合理,恳请中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称原审判决“存在两处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审综合证据查明“原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一并主张返还财产的诉讼”,表明朱某在2019年2月18日起诉离婚时就一并要求返还涉案财产,事实上从此时朱某就已经主张撤销对上诉人孙某的赠与了。也就是说,2019年2月18日朱某起诉离婚时一并行使了撤销权,起诉状送达上诉人孙某时,对其请求权也转化为要求返还财产的一般债权请求权。以此为起算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继而由“诉讼时效”进行约束和保护。后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状态,直至2021年1月22日(2020)鲁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给朱某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故一审认定本案未超诉讼时效,认定事实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即便如上诉人所认为的,将朱某“撤销赠与与离婚诉讼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之时”作为本案撤销赠与的起算点。原审判决认定“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为(2020)鲁04民申175号再审裁定2021年1月22日送达之日,事实也正确。
首先,原审查明的相关装修票据可证明,即便在离婚诉讼期间朱某也一直在对涉案房产装修,对房产价值进行添附,证明朱某当时主观上并不认为涉案财产用于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使用的目的已不能实现。
其次,离婚诉讼处理的是复合法律关系,一般应将案涉财产问题一并处理,但朱某穷尽离婚诉讼程序却未能处理涉案财产纠纷。而在双方有争议且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处理的情况下,上诉人却于2020年12月14日再审期间又擅自处分了涉案房产,这致使被上诉人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使用财产的赠与目的落空。再审之后朱某才被明确告知涉案财产不能与离婚诉讼作为一个法律关系处理,才发现赠与目的不能实现,从这一方面看,原审认为“原告申请撤销赠予的诉讼时效应于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也正确。并且需要说明的是原审原告一审网上立案起诉的时间为2021年1月6日,而非上诉人上诉状中所称的“2022年2月7日”。
二、原审判决“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涉案“大额赠与财产”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法律正确,社会效果良好,依法应予维持。由于本案朱某购买房屋、车辆属于大额资产,超出了日常生活范围,均以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故原审认定“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性赠与,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与一般赠与合同不同,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特殊性,目前法律对附条件的目的性赠与的撤销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双方有争议且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处理的情况下,上诉人擅自处分了大额财产,怠于促成长期共同稳定生活目的实现,致使朱某赠与目的落空,赠与行为丧失了法律效力。继而上诉人对其取得的大额赠与便失去了占有的合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朱某请求返还赠与利益,依法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原审判决返还所依据的并非法定撤销权规定,而是依据的附条件的目的赠与的事实和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一千零四十一条至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特别在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短暂婚姻获取巨额财物的情形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及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参照彩礼的处理,作出要求上诉人酌情返还大额赠与款项的判决,不但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也引导了婚姻家庭生活的善良风尚,对树立婚姻家庭文明、弘扬婚姻家庭美德有着良好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导向,通过个案既维护了公平的社会基本价值,又弘扬了社会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孙某提交了4组证据:1.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2.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手机通话录音4份;4.上诉人怀孕证据,2019年4月24日超声医学音响报告与短信相互印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朱某与孙某于2018年12月6日相识,201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在结婚前朱某为孙某出资购买涉案轿车和涉案房屋,并支付了房屋中介费、税费、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即涉案房屋及车辆虽登记在孙某名下,但实际是出资方朱某为结婚而以对方名义购买。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一个半月),即发生离婚诉讼,由于朱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车辆是为了顺利结婚或者婚后维持婚姻关系,如在双方离婚时不予处理,则对朱某不公平。故一审法院在处理时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孙某返还赠与金额的80%共计1084800元,并无不当。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经审理查明,在一审法院(2019)鲁0402民初915号朱某与孙某离婚诉讼案件中,朱某起诉主张中包含要求孙某返还其支付的各项费用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返还给朱某等诉求。上述离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朱某又及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孙某关于朱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孙某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关事实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鲁04民终1820号 赠与合同纠纷
转自:丽姐说法
来源: 石家庄普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所遇到的民事纠纷也日渐增多,在纠纷无法化解时,我们往往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或准司法途径(仲裁)解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起诉或申请仲裁的第一步,就是要准备好诉状或仲裁申请书。本文即结合本人执业经验,为大家介绍什么是诉状、诉状长啥样、怎么写诉状三方面内容,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您!
一、什么是诉状?
诉状是我们的通俗称谓,全称为民事起诉状,是司法程序中基础的法律文书。一般大众所理解的诉状,还包括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本文所称诉状,仅指民事起诉状。在此仅介绍常用的民事起诉状,其他文书可参照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和技巧,在后续文章中再行介绍。
民事起诉状是我们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要提交的法律文书,其作用在于将我们的诉求和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简洁的语言完整地呈现给法院,让法院和承办法官能够快速、准确地了解你起诉的诉求、理由等信息。
二、诉状长啥样?
三、怎么写诉状?
1.诉状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其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其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其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其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上是法律规定中的起诉状内容,但在实践中,原告的职业、工作单位和证据等情况是不需要写进诉状的。
2.诉状的基本格式。参照图1,通常情况下,诉状的格式由题目、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落款六部分组成,具体的写作格式与常见公文格式相似,对字号、行距等内容无特殊要求,可根据个人写作习惯而定,但尽量正式简练。
3.诉状的写作。
第一部分为题目,即“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常被写作起诉书,虽然一字之差,但用途却相差千里。起诉书为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交的文书,而起诉状专为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文书,不可混同。
第二部分为当事人信息,即原告和被告信息,此为书写诉状的关键。当事人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也就是通常讲的个人,则只需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即可;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也就是通常讲的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则需要在填写该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信息的同时,接下来另起一行书写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的姓名和职务。结合图1来一一说明。若为自然人,序号①、②、③、④分别对应填写姓名、民族、身份证号、住址。上述信息为基本信息,还可以增添年龄、曾用名等信息。若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则序号①、②、③分别对应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工商注册地),④删去;在序号⑤法定代表人(或为负责人、经营者)处,⑥、⑦分别对应法定代表人(或为负责人、经营者)的姓名和职务(上述信息可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查到)。序号⑧处需要说明的是,若被告有多个,可分别依序标准被告1、被告2等,若为一个,则无需标注序号。
第三部分为诉讼请求。此处可填写原告起诉的请求,即通过起诉想让法院判决的内容。例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多少多少元。诉讼请求可列多项,依次排序向下排列即可。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最后一项诉讼请求都会带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第四部分为事实与理由。这一部分与诉讼请求紧密结合,要陈述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但并不宜详尽具体,如果太过详细,不仅突出不了重点,还可能会让被告尽早知晓你的诉讼意图和你手中的证据这些信息,从而做出毁灭证据、转移资产、准备诉讼策略等对原告不利的行为。因此,事实与理由尽量简洁明了,达到立案标准即可,详细的事实在开庭时会有机会陈述。
第五部分为此致。此处涉及的是诉讼管辖问题,即向哪个法院起诉,后续文章会有介绍。
第六部分为落款。落款有两个内容,其一,具状人,即序号⑨,对应的是原告,若为自然人,则签字按手印即可;若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则加盖印章。其二,落款日期,即填写起诉之日信息。
以上即为民事起诉状的具体写法。仲裁申请书与民事起诉状大致相同(见图2),可以参照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技巧进行书写。
为民办实事 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纪实
司法释明“一站通办”用心服务群众有温度 “谢谢法院帮我解决了立案的问题,这下我母亲的医疗费有着落了。”今年3月,刘某母亲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已花费20万余元,肇事者却拒绝垫付费用,于是,刘某一气之下来到青羊区法院起诉立案。情绪激动的刘某未提前准备任何诉讼材料,工作人员将他引导至司法释明中心,安排司法释明专员为其提供诉讼辅导服务。
司法释明专员安抚好刘某的情绪后,耐心倾听其诉求,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立案的诉状书写、证据收集、立案流程及后续审理流程等作了详细释明,并罗列出他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引导其依法立案。
真诚为民办实事,件件落实暖人心。今年以来,青羊区法院持续完善司法释明中心建设,强化诉讼辅导和类案释法,从立案前端提前介入,为群众提供立案、审判、执行“一站通办”的司法释明服务,回应群众关心关切272件次,取得服判息诉率达95%以上的良好成效。
“青·单”指引全面上线 优化营商环境有深度 今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青羊支行到青羊区法院座谈交流,青羊区法院太升人民法庭(金融法庭)立足金融审判实践,针对诉讼材料准备、证据规范提交、庭前准备、财产保全等事宜为银行精准“问诊”,梳理出20余条诉讼规范清单指引。
“这份指引用表格罗列的方式一对一指出问题、提出规范性建议,为我们提供了‘可见、可期、可为’的法治保障。”拿着这份内容详实明了的“青·单”指引,中国农业银行青羊支行相关负责人赞不绝口。
首份诉讼规范“青·单”指引发出后,太升人民法庭(金融法庭)紧紧围绕专业化法庭的审判优势,陆续向工商银行、浙江民泰银行等发出精准“问诊”“青·单”。
年,我院向金融机构开展‘一对一清单式指导、面对面互动式交流’活动,受到不少好评。”青羊区法院太升人民法庭(金融法庭)庭长何玲介绍,为持续推进金融审判改革创新,实现金融案件审理提质增效,金融法庭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将基层社会治理融入专业化法庭建设的新模式,不断归纳、总结、提升,将清单汇聚成了“青·单”指引。
诉调对接定分止争 化解民忧有广度 近日,青羊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房屋租赁案件,承租人为一名年近九旬的空巢老人,老人的公租房合同到期,但因老人独居且行动不便,一直未能办理续租手续,出租方联系老人子女无果,无奈之下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耄耋老人面临居住难题。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一方面与出租人联系,希望出租人考量老人的特殊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通过释法明理化解老人与子女之间的矛盾,让老人的子女认识到自身的责任。最后,法官前往老人家中上门调解,组织双方签署调解协议,重新签订了公租房合同。
这起纠纷的妥善解决,得益于青羊区法院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最大程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真金白银”兑现承诺 高效执行有力度 加大执行力度,以“真金白银”的实际兑现取信于民,是“为民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感谢法院帮我们拿到了钱,就等着这笔钱治病呢。”近日,青羊区法院执行干警经过不懈努力,为卧病在床的申请执行人付某执行到了医药费,解了付某的燃眉之急。
原来,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急需肇事方赔偿治病。执行法官在充分了解申请执行人情况的迫切性后立即开展行动,通过前期充分摸排熟悉案情,依靠执行指挥中心迅速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经多次告知李某拒绝履行义务的后果后,依法冻结其“财付通”“支付宝”等移动网络支付账户,限制其高消费。迫于强大执行压力,被执行人李某从外地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当场向付某交付全部执行款。
以民生为本,以民愿为先。在青羊区法院,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
党建引领齐心抗疫 法院担当有态度 审判席上,他们是肩抗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的人民法官;疫情面前,他们纷纷脱去法袍、穿上防护服,成为抗疫一线的冲锋勇士。
成都“8·25”疫情发生后,青羊区法院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干警志愿队152人次下沉社区一线参与支援防控工作,筑起坚不可摧的“防疫墙”。
年过半百、从事审判工作数十载的老法官、老党员王润明,毅然主动报名奔赴抗疫一线;54岁的何顺斌与56岁的贾仁德、52岁的曹新3名老同志,共同组成了抗疫第四小组“三剑客”组合,主动承担了组织协调、沟通居民、物资运转等任务;吴虹林奔赴封控区投身抗疫战斗,与家人分别,独自在外度过中秋节……他们爱小家更要顾大家,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生动诠释了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 立足新时代、谋划新征程,青羊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真正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青羊区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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