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9:03:14来源:法律常识
5月份,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6675件,其中12348热线平台接听解答6251件(含转接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1156件),设在12345的专家坐席接听咨询392件,处理12345咨询承办单22件。本月咨询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劳动人事争议类咨询数量呈增长趋势,劳动薪酬纠纷为咨询热点
本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劳动人事争议类咨询785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12.56%,比上月增长12.3%。此类咨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单位拒绝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何维权;二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不将约定的工资数额写入合同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应如何处理;四是单位不给工资条是否合法;五是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被拖欠工资,如何维权;六是企业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单位不给安排工作岗位,应如何维权;七是在公司办公室内被同事打伤,能否申请工伤;八是单位以员工没有达到业绩标准为由单方面给员工降薪是否合法;九是保安岗位职工的加班费标准与其他员工的加班费标准有什么不同,如何计算等。
市民赵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是我市某公司的员工,2016年在工作期间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今年5月,自己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全部工伤待遇,但拒绝支付自己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咨询自己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是否合法?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赵先生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分别基于不同法律规定,针对不同法律关系和事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待遇,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经济补偿金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二、交通事故类咨询数量略有回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咨询居首位
本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涉及交通事故类咨询251件,占全月咨询量的3.70%,比上月增长16.20%。此类咨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事故,能否判定为电动车全责;二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如何计算;三是对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服如何处理;四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若对方到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是否终止;五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带对方到医院检查没有损伤,但第二天又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赔偿,如何解决;六是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对方未满18周岁,如何要求赔偿;七是事故发生后与对方达成口头赔偿协议并履行,后对方报警,是否会被认定全责或肇事逃逸;八是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扣押,多长时间可以提车等。
高女士来电咨询:今年5月份,自己驾驶私家车与另外一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对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责任不服,提交了复核申请,如果在复核期间对方起诉,自己的复核申请是否终止?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答复: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部令)中,取消了“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规定,修改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
法院。”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房产交易类咨询数量呈下降趋势,房屋租赁纠纷为咨询重点
本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涉及房产交易类咨询353件,占全月咨询量的5.21%,比上月降低1.94%,比去年同期降低12.62%。此类咨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购买二手房,买方已支付首付款,但贷款一直没有办下来,卖方能否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二是购买商品房但开发商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如何处理;三是以前购买的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证,原房主不配合如何处理;四是购买商铺后,开发商一直拖延交房,如何主张违约金;五是房屋认购书与买卖合同价格不一致,差额部分按照装修款支付是否合法;六是购买二手房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原房主不腾房,如何解决;七是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等。
李先生来电咨询:今年3月份自己租赁了一套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装修房屋”。自己接手商铺后,先后投入十几万进行了装修。因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在合同解除时装修装饰费用如何处置的事项,特询问自己装修该房屋的费用在合同解除时出租人是否应承担?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需要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原因来确定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由谁承担。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如需要对租赁房屋重新装修时,应将装修条款写入租赁合同中,并详细约定合同解除后对装修费用、装修设施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