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本地刑事会见律师(亳州刑事会见律师)

时间:2023-05-05 20:38:53来源:法律常识

湖州本地刑事会见律师(亳州刑事会见律师)

陈女士问: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该怎么办?

■解答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至于陈女士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本法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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