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21:52:25来源:法律常识
6月27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宁都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华聪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华聪在宁都县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宁都县政府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华聪在宁都县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宁都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以虚列开支或收不入账的方式,套取、截留该局财务资金共计人民币127.619万元账外管理使用,其中王华聪个人从中侵吞44万元;利用其担任宁都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以及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材料采购、城建规划、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商人及下属等36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84.99万元。
旁听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聪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华聪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华聪从轻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所退赃款428.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华聪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赣州赣县法院
编辑:谢东宸
编审:郭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