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22:50:22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联合举办“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之完善”专题研讨培训会。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樊崇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徐鹤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袁丽忠等领导、专家出席会议,并在开幕式上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汪海燕、施鹏鹏,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黄京平、时延安、刘计划等领导和专家学者应邀作为点评嘉宾;来自天津、重庆、广州、南京、济南、长沙、大连等地法检系统的领导、重点论文作者,律师和新闻媒体代表,以及北京市法检系统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共计18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市检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苗生明主持。市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鲁桂华代表法检主办单位领导致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工人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现场全程报道。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樊崇义
樊崇义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的设立,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配套设施。构建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在坚决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可考虑以自愿性审查为核心,以明知性、事实基础性、自愿性证明为基本要素,构建独立的认罪认罚制度和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
雷建斌副主任认为,第一,市二中院与市检二分院举办此次研讨会,正当其时。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对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是重大、深远的。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正在依法有序开展,并处于不断深化之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关注以下问题:一是认罪认罚制度如何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衔接问题。近些年刑事实体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走在前面,也需要刑事诉讼法的支撑,二者要相辅相成。二是从刑罚目的,即预防犯罪与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进行研究。要实现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衔接。三是要加强探讨和研究,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完善建议,积极献言献策。四是要不忘初心,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不能仅仅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简化程序。应考虑如何把节约出来的资源与未来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契合,真正实现难案精审。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
管应时副庭长在致辞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希望全国各地法院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不断深化在认罪认罚从宽领域的务实合作,为该制度在实践中落地生根作出积极贡献。北京市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探索走在全国前列,站位高、效果好。在试点过程中,北京二中院始终将对该制度的探索放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局高度,坚定贯彻新理念,不断拓宽思路,制定相关工作意见,细化了中级法院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和范围,为该制度在中院的适用提供了遵循和准则。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北京法院在试点工作实践探索上迈向一个新高度,并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素材和建议。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徐鹤喃
徐鹤喃副院长指出,二分检和二中院联合召开的本次论坛,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与立法发展的重要推进,体现了主办方高度的理论站位、实践智慧和责任担当。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该制度的深水区,是理论研讨、改革实践和立法修改终将必须要面对和回应的关键领域,是决定这项深刻变革能否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问题很多,有待深入研究,应三个角度进行思考,即从诉讼关系角度、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角度、从具体技术角度。这些角度的思考,会给我们以重要启示,有助于我们更加自觉的践行和推进相关实践和理论研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伟
王伟副检察长认为,在全国范围内检、法共同召开研究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讨会,据了解还是第一次,说明了市检二分院和二中院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合力积极探索并初见成效。试点以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多个规范性文件,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流程工作指引、试点工作评估要素等。试点工作的相关成效如下:第一,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全面试点,如命案、职务犯罪、证券类犯罪甚至暴恐犯罪等案件,都在探索试点这一制度。第二,强化自愿性审查机制。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系其真实意思,这是认罪认罚正确量刑的基础性条件。第三,推进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站。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站,下个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也要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袁丽忠
袁丽忠专委在致辞中对市二中院与市检二分院共同举办本次研讨会给予高度肯定,指出从2016年12月起,市高院开始在全市法院全面铺开、强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一是探索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志着这一刑事司法改革工作向纵深推进。试点以来,全市法院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数量及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持续保持在高位,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市二中院会同市二分检共同举办的这次研讨会,正是适应了这一改革发展趋势,在探索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全面深化,多方探索,为立法完善提供全面、充分的实证依据。二是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又要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标准,以便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度平衡。这是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尤其对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三是在制度设计层面,进一步探索推进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规范化。即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一个单独量刑情节,对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时间节点、不同认罪认罚的具体方式,比如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适用程序、悔罪程度等,探索阶梯式的分级从宽量刑模式,激励引导被告人及时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节约诉讼资源方面的优势,并实现量刑尺度相对统一,切实防止宽严失据。
市检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苗生明
主持开幕式
市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鲁桂华
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鲁桂华在致辞中首先对参会的领导、专家学者、外省市法检同仁表示热烈欢迎。指出北京市是全国二十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城市之一,此次研讨会是市检二分院与二中院共同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加强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具体体现。这项改革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案件的公正与效率;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自从去年6月试点至今,市二中院会同市检二分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一审案件30余件,当庭宣判率、服判率均为100%,抗诉率为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市二中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工作意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庭审提纲和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市试点工作提供了一些经验。今后,将与市检二分院加强沟通,不断探索中院一审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及量刑时从宽的幅度,形成具体规范,从审判一线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提供素材和建议。
本次研讨会分为三个单元: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比较研究、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问题、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问题,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制度实施中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保障,到值班律师设置与定位、审理中的有效辩护、去上诉权等均有涉猎,体现了全国各地法检同仁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专业素养。
每个单元由主旨发言、主题发言和点评三个板块组成,由市二中院崔杨副院长、市检二分院李华副检察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徐鹤喃副院长主持。市朝阳区检察院张朝霞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市三中院刑二庭王海虹庭长分别做主旨发言,随后,来自北京、广州、济南、天津、长沙、重庆的19名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代表做主题发言,针对主题发言内容,时延安、刘计划、汪海燕等教授,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李玉萍副所长、最高检李占州处长、市检田向红主任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精彩点评的同时,紧密围绕主题进行了深层次、多角度的探讨。
第一单元
市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崔杨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朝霞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朝霞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检察工作中的现实展开”为题做主旨发言。从对轻罪诉讼程序的考察出发,分析了检察机关构建轻罪诉讼体系的基本要素;从依法起诉裁量实现案件审前分流、优化办案模式践行简案快办等角度,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检察工作体系中的完善路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主任助理卢楠以“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为题发言。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分步骤、统筹推进重罪案件适用范围;二是确立更加合理的“从宽幅度”和评价标准;三是完善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帮助工作机制;四是完善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设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林驰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证据瑕疵案件中的适用”为题发言,他从一起证据存在瑕疵的故意伤害案件出发,提出认罚从宽制度在证据瑕疵重罪案件中的几个适用标准,一是要查明有罪犯罪事实,二是要查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清晰性、智慧性,三是要积极、审慎推进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分析及制度完善”为题发言,他介绍了岳麓区检察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并为完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建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金昌伟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利分析与完善途径”为题发言,他借助功利主义理论,对审判机关、侦诉机关、被告人等各诉讼主体参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快乐值和痛苦值因素做出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以实体为重心,以程序为保障,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波以“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问题研究”为题发言,他提出在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能否予以从宽主要存在被害人制约、适用条件限制以及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双重压力等方面的障碍,需要在从宽处理的明确化、控辩协商的全程化以及辩护律师的全覆盖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宋素娟以“认罪认罚案件去上诉权的理论探讨”为题发言,她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基于诉讼效益理论中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则,适用该制度被告人上诉权应受到合理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谢澍以“职权主义传统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域外理论与实践为线索”为题发言,他提出职权主义传统下的德国刑事协商具有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借鉴意义,可以在对其经验进行理论反思的基础上,抽象出其中合理因素进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包括厘清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正当性基础,探索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的可能。
点评人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处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时延安从认罪认罚的内涵、实证研究、比较法三方面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点评,他提出应当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目的,并对美国辩诉交易等域外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以及侦查机关能否提出量刑建议等问题做了理论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施鹏鹏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施鹏鹏在点评中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罪案件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该制度应当区别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不能对定罪问题进行协商;仅能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应当进一步明确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标准,加强辩护律师的参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辩护有效性等问题的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扫黑办综合处处长李占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扫黑办综合处处长李占州在点评中指出,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中律师的有效辩护,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公正的前提,应当明确值班辩护律师的职责,赋予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与会见权。
第二单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李华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做题为“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的实体法依据”主旨发言,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存在重程序、轻实体现象,且彼此之间欠缺协调性。第二,产生该现象具有合理性。第三,过度向程序倾斜,也会带来一些问题。第四,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稳步调整实体法规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刘砺兵做题为“重罪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新图景”主题发言,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视角,研究重罪案件认罪认罚存在实践需求增长和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提出改革后的审理程序至少包括“两个阶段”,独立的自愿性审查和独立的量刑调查,以及“一种机制”,即实体上的刑罚执行方式创新机制。最后,建议通过制度增量来提高重罪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公室主任李华伟做题为“从刑诉法修正草案谈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主题发言,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表述出程序价值。通过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各自的内涵和外延,提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程序设计要突出真实性、自愿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同时,为切实防止冤错案件和保护人权,要强调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法定证明标准的掌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李倩雯做题为“重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权利保障”主题发言,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厘清“重罪”概念,明确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范围和门槛。第二,结合统计数据,分析现状,归纳局限,探索出路,破解困境。第三,结合具体案例,明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基础,探索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规范流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副主任刘津慧做题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研究”主题发言,第一,提出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第二,从重大冤错案件视角,为自愿性保障提供警示。第三,为确保自愿性,应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范围、权利告知、程序监督、有效法律帮助、任意反悔权等方面建构全程保障体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陈艳飞做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风险及其规制”主题发言,结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虚报身份、虚假认罪、出罪案件的入罪化等风险,推导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理念错位,证据标准较低,庭审被虚化,律师辩护作用有限,控辩协商范围过宽的深层原因。从而提出借鉴辩诉交易、认罪协商机制,修正从宽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树立控辩平等观念,倡导刑事一体化思维,从诉讼不同环节不同角度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防范体系。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李艳玲做题为“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主题发言,提出在犯罪情节较重的重罪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建立指定辩护制度,更强调律师的参与度、更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建议设立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审的形式审查原则。
点评人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做出点评,指出刑事一体化的观点十分重要,实体、程序应当并驾齐驱。总结目前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层面存在诸多焦点,比如如何界定重罪案件、如何界定认罪、认罪和认事的关系、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从宽是否及于附加刑等。程序层面上,强调证据标准不能降低。权利保障方面,不仅关注被害人意见在程序中作用,而且对被告人上诉权不应该进行限缩。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汪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汪海燕做出点评,提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讨不能违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不能单一化价值取向,不能偏离主题。讲了三个方面问题。第一,因我国与英美国家辩诉交易基础不同,规则上也不完善,所以证明标准不能降低。第二,要结合审级制度考虑被告人上诉权问题,被告人要求两级法院审理是基本权利。但一审认罪认罚后又上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保护。第三,对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还需进一步探讨,对其能否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还需进一步商榷。
北京市检察改革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人民检察(首都版)》编辑部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孙春雨
孙春雨副主任点评指出,建立一项制度需要实体规则和程序限制。建议:第一,要设计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评估标准。第二,认事、认识到犯罪就是认罪,接受处罚就是认罚。同时,认罪应当从宽处罚,认罪认罚更应当从宽处罚,且从宽幅度更大。第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这存在裁量权、选择权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尤其不能产生冤假错案,滋生腐败。第四,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需要相应配套制度。如自愿性保障制度、反腐制度、律师帮助制度等。
第三单元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徐鹤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海虹
市三中院刑二庭庭长王海虹介绍了三中院对中级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问题的调研情况,提出当前该制度在中院存在适用案件比例小,案由过窄,集中于职务犯罪和毒品犯罪,检察机关适用的动力不足,启动具有不确定性等问题。建议应以认罪与否作为区分案件繁简的依据,重视调解和退赔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作用,拓宽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保障被告人选择适用该制度的主动权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黄淘涛针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有效辩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全面告知诉讼权利,详细讲解认罪认罚程序;二是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情况;三是认真进行量刑协商,为被告人争取最理想的法律后果;积极协助被告人退赃、退赔,有被害人的案件争取与之达成和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尹畅对完善量刑建议机制提出如下设想:一是认清量刑建议的正当性,纳入议事日程规范推进;二是规范案件适用范围,稳妥实现量刑均衡化;三是细化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方式,规范操作运行;四是规范量刑建议的内容,尽量缩小量刑偏差;五是规范量刑建议审批程序,实行多层次的量刑建议。
市二中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法官陈光旭,对涉未成年人重罪案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四点建议:一是不放松认罪认罚的明知性和自愿性审查;二是不降低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三是不简化社会调查报告审查和法庭教育;四是不忽视未成年案件辩护人的权利保障。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振海认为,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抗,实现多赢。提出律师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应起到不同作用,在侦查阶段同协助侦查人员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被告人和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在审判阶段建议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市检三分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姜雨奇对职务犯罪重罪案件认罪认罚的改革提出建议:一是完善告知程序设计,保障被追诉人知情权;二是审查起诉阶段设置听证程序,赋予被追诉人选择权;三是确立指定辩护,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四是允许被追诉人反悔,确立普通程序回转机制。
点评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刘计划
刘计划教授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点评,认为适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被告人,已经让渡了一部分权利,需要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对于重罪案件,仅让值班律师参与是不够的,应当对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辩护的有效性。法院该如何对待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审判是否受到量刑建议的严格约束,需要进一步研究。重罪案件认罪认罚,在程序上实现了国家获益,简化诉讼程序、降低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这一改革的本质是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被告人同意适用意味着放弃了部分诉讼权利,所以简化诉讼程序具有合理性。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仍应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主任田向红
田向红主任在点评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有案件范围限制和程序限制;其价值取向不仅体现在效率优先上,还应让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在试点工作中,可以尝试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到侦、控、审等诉讼阶段,充分保障重罪案件中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
总结发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苗生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苗生明检察长做总结发言认为,研讨会上大家观点碰撞,准备充分,论文数量多、质量高,发言精彩,体现了对实务研究的理性思考,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第一,通过研讨会形成了诸多共识,认罪认罚制度有各方面的价值,应予广泛推广。今后将加强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研究和探讨。第二,实务部门一起交流,总结了一些试点经验,有的是方法,有的是做法,或者是办案机制或典型案例,都非常有价值。第三,有利于助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学研究,如试点素材、典型案例等,上升到理论高度展开论述、思考和论证。第四,重点作者的发言,提出了一些有待破解、回答的问题,如重罪案件如何界定,上诉权是否限制等。第五,提出了一些立法修改建议,包括认罪认罚制度机制的完善,希望通过我们的探讨对立法有所贡献。第六,本次研讨会,对刑事审判、刑事检察的人员,又是一场有意义的培训会。大家通过深入讨论和探讨,起到了教育培训的效果。最后,将此次研讨会成果实现最大化,做好研讨会综述,固化成果,归纳总结立法建议,将问题向深入研究;择优发表、力争实现结集出版。
本次研讨会自2018年3月开始筹备,历经发征文通知、论文收集与精选、召开会议等阶段,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共收到100余篇高水平论文,将择期结集出版。
供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摄影:王鑫刚
编辑:徐莺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