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5:33:25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转自:尚房揭法 本文作者:张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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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梳理刑事办案手记,通过本文,
希望与同量级的律师分享经验,
希望大律师们、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朋友们能批评指正。
案件简介
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在火车站附近为某民办诊所拉业务(俗称:医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第37天被捕。后侦查机关以诈骗罪将本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3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我接手了该案的辩护工作。通过阅卷,我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侦查机关对涉案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一些小误差外,本案辩点不多。但反复阅卷后,我发现本案涉及我当事人的被害人人数较少,且涉及金额不高。于是,我第一时间联系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告知刑事《谅解书》对刑期的影响程度,询问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以促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在征得犯罪嫌疑人以及其家属同意后,艰难的刑事《谅解书》获取工作开始。
本案目前结果,因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检察院针对我当事人的建议量刑是该团伙犯罪中量刑最轻的。虽截止今日,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但我的当事人是唯一一个在一审开庭后春节前完成取保候审并返回家中的被告人。
本案办理过程中的难点--律师如何单独与被害人沟通并获取刑事《谅解书》
办过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刑事《谅解书》一般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被害人死亡,则可以是被害人的家属)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达成刑事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在刑法上具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关于如何组织以及获取《谅解书》,法律并无相关规定。现将我的办案过程分享如下:
我接手案件的时候,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我联系卷宗中记载的办案民警,他们的答复是本案已移送检察院,侦查机关不再参与本案的任何调解以及和解工作。当我联系办案的检察官,他们的答复是同意辩护律师联系被害人推动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工作,但具体不会参与任何组织工作。无奈之下,我只能自己联系被害人,通过多次拨打电话并深度沟通,被害人从诧异、惊慌到同意从外地农村坐十多个小时的火车硬座来京接受赔款并出具《谅解书》,但唯一的要求是只见律师,不见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以免家属报复。
此时,《谅解书》的获取工作陷入了困境,有经验的刑事律师都知道,《谅解书》最好是在被害人以及犯罪嫌人或犯罪嫌人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获得,赔偿被害人损失也应当是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律师除了草拟《谅解书》文本以外,最好不要过深地介入双方的和解过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权衡利弊后,我还是驱车到了涉案派出所,找到办案民警,交上自己的委托手续,协调民警在后续的《谅解书》获取工作中,能够给被害人和辩护律师提供场地,并出场面见被害人确认辩护律师的身份,以打消被害人的顾虑。后来,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在涉案派出所,我作为辩护律师单独与被害人完成了被害人损失赔偿以及《谅解书》的获取工作。
经此一案,我的好友律师告诉我,我的这个操作当时她还真是替我捏了一把汗。
另外,在本案庭审时,坐在我身边的同案另一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律师惊恐地问我谁给的胆量去这么操作。可见,辩护律师单独与被害人沟通进行《谅解书》获取工作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是,为了尽最大努力去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还是可以单独与被害人开展这项工作的。
现将我的办案经验分享如下:
第一, 联系被害人以及开展被害人损害赔偿和《谅解书》获取工作必须首先征得办案机关的同意,在侦查阶段征得办案民警的同意,在审查起诉阶段征得主办检察官的同意;
第二, 开展这项工作的场地最好选在涉案派出所或检察院,并让涉案民警或检察官当着被害人的面确认辩护律师身份,以打消被害人的顾虑;
第三, 验明被害人的身份;
第四, 被害人损失赔偿工作,一定要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完成而不要当面付现金,同步要求被害人出具收款证明文件。《谅解书》一定要要求被害人当面本人书写并签字按手印,如有家属陪同被害人,则沟通家属在《谅解书》上签名见证。
以上文字,请各位看官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