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6:51:22来源:法律常识
罗某作为隐名股东参与一汽车贸易公司经营管理。
在经营过程中,出于业务推广的需要,同案人员找到嫌疑人罗某,希望可以在其公司推广“以租代购”的购车模式,由于双方良好关系,双方合作。
但因对方使用虚假身份违规操作骗取租赁车辆,骗取车辆后又将车辆GPS拆除,导致案发。
案发时,对方已从租赁公司骗取总价值三十余万元的车辆。
【辩护对象】:罗某
【涉嫌罪名】:诈骗罪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办案结果】: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释放
【辩护律师】:东莞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胡文学团队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情后,经过会见以及到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后,经讨论分析,认为罗某并没有实施了欺诈行为,故大家一致意见为无罪辩护争取,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从以下角度做了深入分析:
罗某在三起交易中实际承担的是转介绍的角色,客户或者同案犯在提车后,如何处置车辆,作为只提供平台服务的罗某是不能控制的。
客户将汽车GPS拆除后变卖车辆、套现是希望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非法利益,而罗某在具备相当的经济条件且正当经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情况下,根本无需通过这种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辩护律师积极递交法律意见,最终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到不批捕而释放的结果。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