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7:51:5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经济观察报
张斌
券商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因股权质押业务纠纷而对簿公堂,这样的戏码在2019年转暖的A股市场上,仍旧在上演。
2019年5月14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长江资管”)和上市公司蓝英装备(300293.SZ)母公司沈阳蓝英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下称“沈阳蓝英”)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一审、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长江资管与沈阳蓝英及长江证券于2017年2月签订了初始交易金额7亿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到期后,融入资金方沈阳蓝英发生违约,因拒付部分违约金而被长江资管告上法庭。
沈阳蓝英指责合同展期又突然终止,未能预判和告知资管公司禁止新增大集合参与股权质押项目的政策变化,且长江资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违约金过高,因此拒付逾千万违约金。然而最终,沈阳蓝英还是输了官司。
此外,沈阳蓝英股权过半质押、沈阳蓝英和实控人因资金需求减持套现、实控人郭氏兄弟之一郭洪涛因80万元的民间借贷而吃官司,蓝英装备的大股东和实控人的资金难题还有多少?
7亿元股票质押违约
2017年2月10日,蓝英装备公告称因生产经营以及对外投资的需要,拟向控股股东沈阳蓝英无息借款不超过8.5亿元。
而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16末,沈阳蓝英资产总额仅为7725.68万元,净资产为7645.66万元。“控股股东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借款需要,质押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票。“蓝英装备证券事务部一位人员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
同在2017年2月10日,蓝英装备公告称,2月9日沈阳蓝英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8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质押给长江证券,质押期为一年。本次质押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19%,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7.24%。
当年2月27日,蓝英装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无息借款议案,借款期限从24个月变更为36个月。
根据判决书,沈阳蓝英与长江证券及其全资子公司长江资管于2017年2月9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三方协议,质押初始交易金额7亿元,购回年利率6.2%/年。
根据回购协议,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包括沈阳蓝英基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复利、损害赔偿金、长江资管、长江证券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然而,沈阳蓝英还是违约了。判决书显示,购回交易日(2018年2月9日),沈阳蓝英未完成到期购回,直至2018年5月15日还清全部本息。
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蓝英装备向控股股东沈阳蓝英未偿还的借款余额为4.55亿元。
由于股票质押回购构成违约,沈阳蓝英应向长江资管支付2018年2月至5月期间产生的违约金。
三条理由拒付千万违约金
但判决书显示,沈阳蓝英仅支付了部分违约金,剩余1357.92万元拒绝按照协议的约定予以支付。沈阳蓝英给出了三条理由。
一,根据协议,项目的融出方为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乐享1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的投资损益由实际投资人享有和承担。长江资管作为计划的管理人的前提是对应的计划未清算解散,长江资管应提供该计划存在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且长江资管明确表示过该集合计划已清算解散,长江资管原告主体资格有瑕疵。
二,突然终止展期。2018年1月中旬,长江资管与沈阳蓝英对项目展期达成共识,但2018年1月23日沈阳蓝英突然被告知不能展期,理由是监管要求资管公司严格禁止新增大集合参与股权质押项目。该通知至2月9日回购日只有16天,短期内无法筹措足额资金按期回购,沈阳蓝英违约的直接原因是政策变化导致约定的展期不能实现,属不可抗力范畴。且长江资管没有对政策变化做出预判,也没有及时告知政策变化。
三,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沈阳蓝英违约既要按6.2%回购利率给付利息,又要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两项合计超过24%。沈阳蓝英签订合同时,对违约所能预见到最大损失就是按照回购利率给付逾期回购利息,即便以6.2%回购利率计算,其30%为1.86%,而沈阳蓝英违约要支付的违约金超出了造成损失的30%,属于违约金约定过高。
对于上述说法,长江资管称,公司作为原告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违约事实清楚;合同中约定了所有税费由沈阳蓝英负担,因此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对于此次纠纷,一审法院判定,沈阳蓝英应向长江资管支付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和反诉受理费等费用。长江资管有权对沈阳蓝英质押在该处的973.12万股蓝英设备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沈阳蓝英再次提出上诉,最终还是以失败收场。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长江资管作为本案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沈阳蓝英主张逾期还款系长江证券资管公司对市场政策预判失误,导致不能如期展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关于年利率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综上所述,沈阳蓝英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质押、减持、吃官司
资料显示,蓝英装备创立于1996年,于2012年在深交所上市。截至今年3月31日,沈阳蓝英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2.19%;郭洪生、郭洪涛兄弟分别持有沈阳蓝英90%和10%的股权。
郭氏兄弟控制的沈阳蓝英质押所持过半上市公司股份,并在今年质押即将到期时,相继于3月进行了延期。此外,沈阳蓝英还欲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2019年4月1日,沈阳蓝英质押6492.5万股蓝英装备,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5%,占其持股总数的56.99%。
Wind数据显示,沈阳蓝英目前未解除质押的股票中,除了长江证券之外,还与东吴证券、中天证券、沈阳盛京金控等三家质押方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其中,沈阳蓝英质押给东吴证券的上市公司股份数最多,为3819.38万股。
郭洪生还通过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套现。蓝英装备公告显示,2019年2月19日至3月5日期间,因资金需求,郭洪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蓝英装备股份共249.14万股,套现约2171万元;沈阳蓝英于2019年5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蓝英装备20.85万元,套现约171万元。
此外,郭氏兄弟之一郭洪涛还因80万元的民间借贷而吃了官司。2019年4月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周吉政与郭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25日,郭洪涛向周吉政借款80万元,后郭洪涛一直未能偿还。
对此,郭洪涛称,原告(周吉政)主张本案是借款合同,那么应就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而原、被告互不相识,从未以任何形式进行接触,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更不可能存在借款合同的合意;被告是上市公司蓝英装备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长,通过沈阳蓝英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股现金价值近亿元,被告并无资金需求,而且即使被告需要借款,也不会向远在山东且互不相识的原告借款;原告未对借款缘由及经过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在原告所谓的借款发生后两年多时间中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还款,不合常理。
不过,法院认为,关于被告郭洪涛向原告周吉政的借款事实,周吉政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虽然郭洪涛否认周吉政提出的借款事实的主张,但从周吉政提交的证据看,周吉政委托其同事给被告转账80万元,且没让郭洪涛书写欠条或收条,双方也未订立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周吉政称双方之间互不相识不属实。周吉政借给郭洪涛的款项是通过银行系统转到被告名下的帐户中,郭洪涛称其是上市公司经理,其持股现金上亿元,不能成为不向外借款的事实依据。郭洪涛已收到周吉政款项8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且郭洪涛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未就其反驳主张提出证据证明,因此对周吉政的主张予以支持。
蓝英装备大股东和实控人的上述官司暂告一段落。
记者发现,沈阳蓝英向沈阳盛京金控质押的200万股,质押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8日。不过,根据蓝英装备的公告,近期并未就此项回购进行披露。经济观察报记者于5月17日下午致电了蓝英装备,电话一直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