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刑事诉讼律师咨询(云南普洱刑辩律师)

时间:2023-05-06 08:01:47来源:法律常识

普洱市刑事诉讼律师咨询(云南普洱刑辩律师)

普洱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

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普洱市的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配合医疗部门检疫及治疗的义务,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配合医疗机构对相关人员采取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妨害公务的刑事责任;

二、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三、通过互联网、微信、QQ群发等方式,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责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刑事责任;

四、违反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

五、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无理取闹造成交通堵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相关人员侮辱、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的违法责任。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寻衅滋事刑事责任。

做好疫情防控,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参与配合,希望全社会主动配合卫生防疫机构和公安机关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尽到公民的社会责任。

普洱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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