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09:45:07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李某在筹建公司缺乏资金后,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建筑公司相关手续和证件,诈骗现金216万元。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李某筹建了自己的公司,但缺乏周转资金,遂自称能够帮助郑某某办理建筑公司相关手续和证件,以办理相关证件需活动经费、注册资金为由先后三次从郑某某处骗取现金216万元。后其将骗得的现金用于本人的日常开支及公司的资金周转。骗得现金后,李某伪造了“甘肃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手续和证件交给了郑某某。去年年底,郑某某发现上当后向警方报案。2014年1月3日,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刑事拘留,1月30日被逮捕。破案后,被骗现金未追回。
今年七月,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所得大部分用于其筹建的公司经营,并未用于挥霍,其主现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犯罪所得大部分用于被告人李某公司经营,并未用于挥霍,其主现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判处。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