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 14:27:5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毒品、新型网络犯罪等
前言
涉税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账目明细浩如烟海,需要大海捞针,极度考验“内功”。所以,辩护律师必须拥有“快慢结合”的本领——对重点部分慢工出细活,对次要部分蜻蜓点水即可。说起来简单,但在短时间内就能分辨出孰重孰轻的能力,可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速成的,是需要长时间浸淫在刑事案件中,才能练就的“火眼金睛”。
笔者曾发表过“七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例看律师有效辩护要点”一文,讨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大无罪辩护思路——如实代开,挂靠开票,“三流不一致”的合法情形,存疑无罪。笔者将结合团队成功办理的缓刑案件,继续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轻辩护、有效辩护展开。
· 辩点五:你被“重复计算”了吗?
不少案件中,由于行为人向他人大量虚开销项发票后,为了平衡账目,弥补自身进项发票的不足,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此时,虚开金额到底该如何正确计算?
笔者认为(也经过了司法实践的认可),由于进项发票、销项发票是虚开,背后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支撑,从本质上来说,行为人压根不需要对虚开的进项发票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不能把销项与进项发票上的税额累加。否则,属于重复地计算了国家税款损失,违反了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加重了行为人的刑罚。
正确的做法:以销项或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边,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