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1:37:59来源:法律常识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19日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星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为进一步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出顶层部署,2016年检法共同开展试点探索,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1]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1年以来,我院共对175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89.15%。202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8.99%,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2]提出比例从2021年的96.82%提高到2022年的97.37%。此项制度施行以来,我院在依法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社会对抗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坚守“原则”举旗定向,全面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我院紧紧围绕制度原则,依法依规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从宽,以及从宽尺度。
一是以宽严相济为基准。根据“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制度要求,依法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因案施策。针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依法扩大“缓管免”、单处罚金和非刑罚方法的适用,作出不起诉决定322人,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人数的18.32%。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或严重暴力犯罪等案件,审慎把握从宽尺度,严格遵照国家刑事法规,重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守护社会和谐安定。
二是以客观公正为目标。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客观评价认罪供词对查明案情的价值、嫌疑人是否确有悔罪表现、罪行严重程度等情形,综合考量刑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对有条件、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而不积极赔偿的,或者表面认罪认罚、却故意隐瞒部分犯罪事实的,慎重或不适用从宽制度。
三是以证据裁判为手段。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在提起公诉时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委员会、院务会等对量刑建议的监督、指导作用,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精准率。2021年以来,我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171人,占量刑建议总数的97.1%。
(二)围绕“效果”精准施策,深度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的更重责任,我院在及时有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掌控定罪量刑标准的同时,加快促进案件效果的提升。
一是保障涉案双方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有效运用司法政策、现存证据、典型案例等,促使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状态下接受审判、服从判决,有效减少司法对抗,被告人上诉率逐年下降,2022年仅有10人提出上诉。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帮助其感受到、能认同、愿接受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并将其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通过搭建常态化司法救助桥梁,为21名被害人及家属提供救助金27.8万元,适时传递检察温度、释放法治温情。
二是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随着刑事犯罪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的明显增强,侦查取证和审查起诉环节的难度不断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畏罪拒供方面的优势逐渐凸显。在从严办案的同时,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及时取证固证,有效惩治犯罪。在办理满文斌等多人犯罪案件时,案情较为复杂,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我院通过对意志薄弱成员的释法说理,逐层打破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使9名涉案人员全部认罪伏法。
三是稳步提升司法效率。认罪认罚从宽,既在实体上体现从宽,也在程序上体现从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围绕构建新型诉讼程序目标,一体推进与案情疑难、认罪与否、刑罚轻重等相适应的多层案件处理机制,助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以轻罪案件量刑为切入点,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后期逐步扩大至其他罪名,助力司法政策实现“应用尽用”。
(三)聚焦“合作”达成共识,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我院注重发挥审查起诉前连侦查后接审判、承上启下的优势作用,协同侦查、审判机关合力将司法政策用好用足。
一是检侦同步参与。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为依托,通过提升与县公安局、纪委监委等侦查调查机关的合作配合,打通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的“梗阻”,从源头把控案件质量,避免瑕疵证据的出现。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通过与县公安局持续完善“一站式”询问办案区功能,会签《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的意见》,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2021年以来,通过提前介入手段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案情询问69次,切实避免重复询问引发二次伤害。
二是检律同向配合。强化与县司法局的有效沟通,协商多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建立值班律师[3]实质性参与机制。通过规范律师言行、安排律师值班,确保起诉环节具结程序中律师全覆盖,推动律师身份由“见证人”向“参与者”转变。积极与律师协会完善良性协作机制,强化案件讨论效果,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形成思想共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两年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660名犯罪嫌疑人指派值班律师,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5]人数占签署具结书总数的37.54%。
三是检法同心衔接。围绕检法环节的衔接落实情况,梳理前期量刑建议采纳率不高、速裁程序适用率低等问题,与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协商探讨,推动类案办理统一标准,划定从宽政策尺度,充分发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量刑分歧的制度优势。持续落实案件定期通报制度,以检察视角监督审判环节,实现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和执法严明。通过制度的推深落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4]适用率不断提高,今年以来,速裁程序适用率已达案件总数的31.54%。
(四)扩充“机制”提升效果,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最终裁判结果具有双向影响力,我院积极完善配套机制,通过提升内部风险防范能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政策红利最大化。
一是配套业务考评机制。运用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实行全流程、多角度监控预警,实时通报案件数据,倒逼检察官履职尽责。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权利义务告知、询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刑事办案环节,以充分释法敦促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定期抽取没有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要求承办人阐述理由,确保司法政策落实落地。将争议案件作为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的研讨重点,群策群力化解疑难问题,防止检察权滥用错用。
二是配套涉企服务机制。始终坚定不移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对涉民企刑事案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6]刑事司法政策,将企业带动就业、缴纳税款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细致对照从宽标准、坚决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2021年以来,我院对涉民企案件不捕4件5人、不诉8件8人,建议适用缓刑10人,变更强制措施3人。持续更新服务民企政策,将涉案企业合规[7]工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度融合,引导嫌疑人认清犯罪事实,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2022年,我院成功办理了全市首例企业合规案件。
三是配套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真实、合法表达意愿,案件协商全过程“留痕”,共进行录音录像807人次。持续加大公开听证力度,邀请人大代表、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担任听证员,参与矛盾化解,强化制约监督,提升刑事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021年以来,我院召开公开听证125次,切实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我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充分发挥护稳定、保发展、促和谐的积极作用,但在全面铺开落实和深化政策效果方面还有不足之处。
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以及从宽标准的确定都需要检察机关的全程参与,部分检察官习惯按部就班的传统模式,没有深刻理解制度完备对司法改革的正面意义。
二是办案能力还有不足。虽然确定刑量刑建议比例和采纳率逐年增长,但对新领域、复杂疑难、多罪名案件量刑不够精准,案件增多与质量提升的平衡把控还有不足。
三是衔接配合还有短板。在律师实质化参与、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构建速裁简化办案模式等方面主动性不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常态化联络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创新,是贯穿侦诉辩审各环节的系统工程。濉溪检察将持续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工作目标,立足检察职能,准确把握制度定位、适用原则、发展方向,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
(一)提高认识,消除思想差距。着力引导检察人员深刻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积极稳妥提升依法适用的主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时刻肩负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各环节更好适用、全面落实。
(二)依法履职,破解能力不足。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企业经营人员,坚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制度价值。健全量刑协商机制,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断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核把关手续。
(三)加强合作,补齐衔接短板。注重与监察机关和政法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辩护等环节的衔接配合,推动机制完善,形成工作合力。持续加强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完善检律双方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等领域的协作机制,通过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积跬步以至千里,聚小流方成江河。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确立、推广是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发展的缩影,我们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落实会议决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创新作为、总结经验,履行主导责任、强化协作配合,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全流程、各环节,为助推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凝聚更多检察智慧、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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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术语解释和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两个方面。
[2]精准量刑建议(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3]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的案件采取的一种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该程序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期限一般为十日,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5]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后形成的载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涉嫌的罪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的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内容的书面文本。该文本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6]少捕慎诉慎押: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批捕阶段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中央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7]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机关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采用检察建议或第三方监管模式,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