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5:02:02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首席记者 李梓
4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举办的首届蓟门刑事辩护沙龙暨2017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颁奖仪式在京举行。“河北沧州杨有军抢劫案” 因其影响力、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而名列其中。此案前三次审判均判决犯罪嫌疑人杨有军死刑,重审二审判决无罪。这是“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中唯一的法律援助案件,其重审二审辩护律师——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的周志远,荣获“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社会需要周志远这样的律师,法律援助案件更需要这样的律师。
献县一老妪被害家中
法院前三次审判均判杨有军死刑
5月1日,石家庄的周志远律师说,他从北京参加完首届蓟门刑事辩护沙龙暨2017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颁奖仪式后,单位领导和亲朋好友都向他表示祝贺,工作也越发地忙了。
现年35岁的周志远,自2008年11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擅长代理重大刑事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
2001年7月,沧州献县冯某报案称,其母被人杀死在家中,并被抢走现金300余元。
2011年,有人向办案民警检举,说他曾伙同杨有军、梁某、刘某在献县入室抢劫杀人。
2014年7月22日,家住湖北省竹山县的杨有军被献县公安局押回归案。依法查明,2001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有军伙同其他3人入室实施盗窃。行窃过程中,杨打击被害人头部,致81岁的被害人李某死亡。
2015年7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有军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5年12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6年7月2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有军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有军不服,认为原判量刑重,提出上诉。
周志远律师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启动重审二审时,杨有军因无经济条件委托辩护律师,法院依法通知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17年2月16日,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的周志远律师被指派为杨有军涉嫌抢劫重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免费为杨有军打官司
前三审的死刑改判无罪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这就意味着周志远律师将为当事人杨有军进行的法庭辩护,不能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杨有军当时心想,律师收取代理费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不收代理费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就更小。他觉得法律援助,只是走走法律程序而已。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少数律师因各种原因没有尽到法律援助的责任。比如,有的新执业律师缺少案源,拿援助案件练手;有的律师接受援助中心指派后,不及时阅卷,不按时参与庭审;有的律师不愿自担费用,不予调取证据;还有的律师不认真查阅卷宗就会见被告人,参与庭审,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中共党员的周志远律师的表现,却让杨有军刮目相看。
周志远接受指派后,自费竭力收集对杨有军有利的证据。
他首先及时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联系,递交指派手续及阅卷事宜,并于2017年3月8日,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印了案卷材料。
周律师通过多次翻阅卷宗,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卷中的勘查现场与被告人杨有军陈述的作案现场进行比对,发现多处不一致。
他带着梳理出来的案件疑点,赶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沧州市看守所,对有关方面的现场勘验、辨认过程等视频资料进行多次查看,发现公安机关让杨有军辨认案发现场的录像时,并未完整地把录像播放完毕,违反了辨认程序规定。
2017年4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周律师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法律法规,提出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得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有军有罪的唯一性结论,在法庭上提出了杨有军等4人供述的案发现场与勘查现场不一致;现场辨认、指认不规范,缺乏证明力;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收集、固定证据存在瑕疵等7个方面的论述,提出依法应改判杨有军无罪的辩护意见。
2017年8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刑终538号刑事判决书(重审二审),采纳了周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此案能认定杨有军犯抢劫罪的出庭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作出了杨有军在此案中无罪的判决。
杨有军随即被无罪释放。
2018年4月24日晚,48岁的湖北农民杨有军激动地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他和70多岁的母亲非常感谢周志远律师,“周律师不收钱也能实事求是地帮我打赢官司,你们记者应好好宣传他啊!”
法律援助律师要有办案经验
更要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谈起办理此案的感受,周志远说,此案被告人涉嫌抢劫罪,一名被害人死亡,案情重大复杂,案发时间较长,卷宗较多,已经一审、二审、发回一审等三次审理程序。在前三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杨有军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只是量刑过重,并没说无罪。而且周律师作为重审二审辩护人,且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与当事人没有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其困难可想而知。
他认为,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尤其是重审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除了具备一定的办案经验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外,更需热爱公益的责任心、使命感和政治素养。
周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大概5件左右,“我办理每个援助案件不能说都很优秀,但我会依靠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周志远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阮齐林表示,周律师依据此案事实和客观证据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靠的是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体现了律师恪尽职守,从细节出发,认真履行了律师的辩护职责。而且,他将法律援助案件由死缓做成无罪,彰显出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难能可贵。
“他们虽然不是法官,但一样守护着正义的天平;他们虽然不叫青天,但一样呵护着百姓的冷暖。”有学者表示,“河北沧州杨有军抢劫案”审理经过,再次证明了法律援助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我国“疑罪从无”刑法精神,是对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有力保障。而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更不能缺少正义、良知和责任。正如阮齐林教授所说的那样,社会需要周志远这样的律师,法律援助案件更需要这样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