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18:59:35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抢夺罪如何辨析?(二)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主要涉及暴力型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区别。两者最本质区别和界限,在于分析犯罪行为人达到目的的过程中使用的手段。一是看暴力的对象。抢劫的暴力针对的是被害人;而抢夺是趁人不备之机,其暴力针对的对象是财物。二是暴力的程度。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有程度要求的,要能抑制被害人反抗;而抢夺罪的中,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没有遭到被害人的有效反抗,并非是因被害人被暴力压制没有反抗能力,也不是受胁迫失去反抗意志,而是因为其来不及抗拒。有人提出被害人是否出现伤亡也是区分两罪的标准之一,这种观点是不对的。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己经知道,即使是在确定无疑的抢劫罪中也不一定出现被害人受伤的情况。与此同时,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抢夺罪中,也不见得就不会出现被害人伤亡的情况。因此简单的从损害后果的角度去区分这两种犯罪不仅仅是机械的,更是不准确的。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本文所举案例,考量赵某、梁某的心理状态,可以肯定的是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二人使用暴力公然夺取王某的布兜,此时暴力针对的对象是布兜,也就是物。如果此时刘某夫妇没有发觉,或者发觉之后来不及抗拒而被二人趁机夺走财物,则是典型的抢夺罪。即使最后额外的造成了王某重伤的后果,也不会影响抢夺罪的认定。但是,在本案中,被害人刘某陈述:“他听见老伴喊‘抢钱了’,他回头一看,在他旁边有一辆摩托车上有两个小伙子,后面坐的那个正在抢他老伴手里的包”以及赵某感到感到梁某晃动,并听到梁某催促加油门。从这些细节可以看出,梁某拽布兜时已被被害人王某发觉,并且王某迅速做出反应来对抗二人,同时赵某也明知这一点。在明知遭遇反抗的情况下“加大油门继续前行”就是为了与被害人相对抗。此时,暴力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已经由王某的布兜转变为了王某某本人。赵某、梁某的暴力行为明显超出了抢夺罪的范畴的,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了人身权,同时造成王某重伤的后果,应认定为抢劫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