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9 23:12:24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2021-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的涉案金额:未决案件金额为1,632.43万元,已决案件金额为357.0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已决案件对2020年度净利润没有造成影响(未经审计)。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述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涉及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0例,累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1,989.52万元。其中,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1例,涉案总金额为1,632.43万元;已决的诉讼案件中,累计涉案金额为357.09万元,其中已履行完毕的诉讼案件计5例,尚未履行完毕的诉讼案件共计4例。公司涉诉的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1、未决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截至目前,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1例,未决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1,632.43万元,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反请求人)的有2例,涉案金额为583.83万元,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有9例,涉案金额为1,048.60万元。
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注:此三宗案件原告仅诉求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未提出金钱赔偿主张。
2、上述未决案件基本情况
(1)与江苏艺盾门窗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艺盾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铝合金防火窗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65系列铝合金耐火窗。原告按约发货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0,549.10元和利息;b.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预计于2021年3月底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开庭。
(2)与昆明市官渡区亿兴五金经营部的买卖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亿兴五金经营部
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五金配件(硅胶、发泡剂、螺丝)。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b.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3)与安徽万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万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已竣工验收完毕,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903,684.10元b. 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暂计为22,808元,c.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与尹结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尹结华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已竣工验收完毕,但被告未按约支付余下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862,07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142,127.41元,b.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5)与江苏港盟物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港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上海蓝港合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港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玻璃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向蓝港公司采购玻璃产品用于中闻商务广场项目。合同生效后,蓝港公司按约向被告一发货,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被告一、被告二遂与蓝港公司签订协议确认被告一欠款606,697.30元,被告二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后蓝港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606,697.30元及相应利息;b. 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
③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信义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④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格栅、栏杆施工合同》及《门窗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格栅、栏杆工程逾期欠款1,487,034.96元及欠款利息107,219.29元;b. 判令被告支付门窗工程逾期欠款1,573,030.91元及欠款利息45,249.41元;c.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7)与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施工完成后,发现幕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提出解决方案并维修,但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维修,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立即对其施工的上海鸭王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所涉玻璃门、玻璃窗的五金配件按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维修;b. 判令被告立即对其施工的上海鸭王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所涉的外墙石材按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维修。
(8)与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江苏启东新村沙项目B-04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后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启东新村沙项目B-04单元一期住宅外墙石材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经抽查发现,两被告完成的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要求两被告进行整改,但两被告均拒绝整改。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两被告对其施工的工程进行返工(更换支撑架材质、更换幕墙龙骨、对幕墙石材进行防水处理)。b.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尚未开庭。
(9)与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江苏启东新村沙项目B-04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后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石材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经抽查发现,两被告完成的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要求两被告进行整改,但两被告均拒绝整改。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两被告对其施工的工程进行返工(更换支撑架材质、对幕墙石材进行防水处理)。b.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10)与瑞那斯铝业(常州)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仲裁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瑞那斯铝业(常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签订《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铝型材系统及产品,后因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申请人依约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a.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款5,594,667.66元;b.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欠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805,415.13元;c.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000.00元;d.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仲裁尚未开庭。
(11)与瑞那斯铝业(常州)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仲裁反请求
① 案件当事人
反请求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反请求人: 瑞那斯铝业(常州)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双方因前述供货合同纠纷提起仲裁,反请求人认为被反请求人存在少发货及提供的物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反请求人仲裁请求:a. 裁决被反请求人退还多付的货款3,962.90元;b. 裁决被反请求人支付因更换马达产生的费用损失暂计2,621,754.80元;c.请求裁决被反请求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二)已决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目前,已决诉讼案件中,累计涉案金额为357.09万元。已履行完毕的诉讼案件计5例,尚未履行完毕的诉讼案件共计4例,涉案金额为106.01万元。
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已决案件对2020年净利润没有造成影响,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诉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金融债务关系基本稳定。同时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2021-010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诉讼(仲裁)阶段:相关诉讼案件目前处于已判决(已调解)和反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或反诉人。
●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案件中已决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约 8,153,160.45元,未决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约7,953,010.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在2020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决案件对2020年度净利润影响额增加62.12万元(未经审计)。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述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期,根据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装饰”)的汇报,部分诉讼案件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诉讼进展明细表
一、涉及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与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中诚”牌中空内置百叶玻璃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内置百叶玻璃。原告按约发货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29,833.60元、违约金1,619,381.42元,合计2,849,215.02元;b.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月 3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苏1091民初1672号,判决东江装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29,833.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29,83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4,594.00元由东江装饰承担。
东江装饰已向对方支付1,310,252.00元,案件已结案并履行完毕。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8.0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2、与江苏沪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沪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及钢材加工制品。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人民币553,274.00元;b. 判令被告人2016年7月29日至今实际支付日利息:445,021.00元;c. 判令被告人承担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月 3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15 民初79233号,判决东江装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53,274.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553,27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1.00元由东江装饰承担。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7.6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3、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总包的涉案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长期欠付,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涂料工程款2,591,157.85元;b.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维修工程款2,114,835.00元;c. 判令支付逾期利息。以上三点合计为4,705,992.8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月 3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20 民初4445号,判决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江装饰支付涂料工程款2,591,157.85元,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591,157.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2,591,157.8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还需要支付整改维修费用2,114,835.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30,91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283,91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2,114,83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48.00元由被告承担。
后因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东江装饰于近日收到(2020)沪01民终1286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448.00元由上诉人中建一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东江装饰已收到对方款项5,496,461.6元,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毕并结案。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增加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79.05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4、与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反诉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人):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协中闻”)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涉案建设项目的外立面幕墙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559,203.75元及相应利息;b. 本案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百协中闻反诉东江装饰,认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拒不履行修复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300万元,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5、与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鸭王”)
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施工处发生掉色等工程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提出解决方案并维修,但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维修,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立即对其施工的上海鸭王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按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维修;b.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0元;c.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月 3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反诉上海鸭王,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1,000,0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目前案件已被法院立案,一审已开庭。
6、与许西朋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反诉人):许西朋
被告(反诉人):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原为内部经营承包关系,承包期结束后,双方就该内部承包经营事项签订了相关《备忘录》。后原告依据约定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经营期间已上交的管理费等款项,被告未予返还,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款2,055,500.28元;b.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221,580.07元;c.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月 3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05)。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反诉许西朋,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2017年前承包工程款756,647.99元、2012至2015年垫付税金263,570.76元及原内装公司遗留债务532,791.49元,另外还需要承担2017年至2020年保底承包费用2,400,000.00元。目前案件已被法院立案,一审已开庭。
7、与朱兆成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朱兆成
被告一: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朱亮清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人工工资550,000.00元。b. 判令被告一赔偿利息损失33,00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请求判令被告二支付人工工资550,000.00元。b. 判令被告二赔偿利息损失33,000.00元。c.判令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7月4日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2019-030)。
(3)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调解书》(2018)沪0101 民初14593号, a.被告朱亮清支付工程款45万元,分两批支付;b.若未按照约定时间付,则按55万元向法院申请执行。c.东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朱亮清自己付。
后因朱亮清一直未按《民事调解书》进行赔付, 朱兆成与东江装饰于近期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形成《调解笔录》,并按双方约定时间付清所有款项,共计490,000.0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并结案。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造成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8、与湖北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湖北恒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长期欠付,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764,533.25元和利息38,205.72元;b. 判令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300,00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14,991.78元;c.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5月28日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2020-013)。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调解书》(2019)津0103民初16149号,东江装饰于2020年5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押金及利息共计1,154,829.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2,430元由东江装饰承担。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1.2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