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刑事诉讼律师排行(新密市刑事诉讼律师排行第几)

时间:2023-05-10 02:56:33来源:法律常识

新密市刑事诉讼律师排行(新密市刑事诉讼律师排行第几)

↑该案一审法院新密市法院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张寻

4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此前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登封男童武校习武身亡案”有了新进展:近日,河南省郑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涉事教练桑某明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6年的一审判决。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0月,时年7岁的程某博在河南省登封市一武校受伤后脑死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登封市少室路北段嵩山村天辰俱乐部内,桑某明组织程某博等5名未成年人进行武术训练时,明知程某博对训练有抵触情绪,仍使用戒尺进行惩戒,后要求程某博继续训练。

↑男童程某博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称,训练过程中,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桑某明指挥程某博完成具有危险性的“平蹬”动作时,致程某博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程某博系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硬膜下血肿死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桑某明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法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17日、10月13日,该案在新密市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针对检方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桑某明刑事责任的意见,男童家属及代理律师持不同的意见。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桑某明刑事责任。

程某博家属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提出,根据现有证据、程某博病历、相关专家意见,不能排除桑某明对程某博实施殴打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排除桑某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

程某博家属另一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也说,该案案发于2019年10月,桑某明直到近一年后的2020年6月才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此事并未被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导致桑某明有充足的时间串供等,该案相当部分证据湮灭,令人遗憾。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书中,新密法院指出,桑某明的武术资格等级证书长期未年审,且无办学资质,以武术教练的身份租用训练场,违规招收学生进行武术训练。

新密法院认为,桑某明在训练过程中,强令年仅七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险的训练动作,未尽到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程某博家属及代理人提出“应认定桑某明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法院称,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桑某明实施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伤害行为,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桑某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新密市法院认为,桑某明过失导致未成年人死亡,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桑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审判决后,桑某明、程某博家属均不服,双方均提起了上诉。程某博家属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桑某明刑事责任;桑某明则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郑州中院表示,本案应引起家长、教练、管理机构及社会大众警醒并引以为戒。

李长青律师提供的郑州中院二审裁定书内容显示,郑州中院认为,桑某明虽有一定武术专长,但并无办学资质,招徒训练已属违法;训练中强令未成年被害人做危险的训练动作,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观桑某明对程某博的超纲训练、迅捷求救过程,可见其虽出于培养学员动机,但简单粗暴、拔苗助长式的错误管理教育方式致儿童死亡,其本人亦因此获罪。”郑州中院在二审裁定书中表示,本案应引起家长、教练、管理机构及社会大众警醒并引以为戒。

郑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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