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3:52:45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为绑架而杀害被害人,应该如何定罪?(四)以案说法
接上文
【以案说法】
杀人索财型犯罪行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一罪还是数罪。
为了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采用杀人的方式绑架被害人,并向亲属索要赎金的,属于以暴力的方式绑架他人,这里的杀人行为是暴力的手段,对于这类行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杀人索财型犯罪行为究竟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需要指出的是,具体的罪名和罪数认定应当立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奉行僵化的教条原则。
由于绑架罪的故意属于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同时从立法规定上看,刑法有关绑架罪的规定中所涉及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属于情节加重犯,行为人究竟是先杀人后索财还是先索财后杀人,并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绑架索财的故意,并在这种概括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和向被害人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取财物的连续行为,那么,无论行为人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在勒索财物以后将被绑架人杀害,都应认定为绑架罪,而且应当依照“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量刑。
如果行为人并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进而杀害被绑架人勒索财物,而是基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实施杀人行为,然后起意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此种情况下,因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实施了不同的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应数罪并罚。类似地,如果行为人是基于抢劫被害人的目的杀害了被害人,然后起意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则应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应数罪并罚,同时应将抢劫致人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会遇到行为人绑架被害人过程中又劫走被害人财物的情形。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单纯是以绑架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并在绑架过程中劫走被害人财物,则应认定绑架罪一罪,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理,且将劫财行为作为绑架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也不会轻纵犯罪;如果行为人最初以抢劫为目的控制被害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后又控制被害人向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则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并罚。
总之,对于杀人索财型犯罪行为的罪名及罪数问题,应当立足个案具体情况,结合各罪的罪状和犯罪构成,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准确加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犯意的准确认定,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从行为人的经验、经历、常识以及实际犯罪行为等角度,对其主观犯意作出准确的判断。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