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6:53:10来源:法律常识
【办案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赖某
【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律师】:东莞专业资深刑事律师唐玉娟团队
【裁判结果】: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赖某从事废品回收行业,一日他从一名男子手上收取了一批铝锭材料。随后,中山丹灶派出所以赖某收购一批赃物铝锭为由将赖某及其母亲陈某某香刑事拘留,指控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鉴定铝锭价值为1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的家属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才前来委托本辩护人团队,辩护人团队马上驱车会见赖某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到相关的办案机关调取本案的证据材料。
经过团队的一致分析研究,认为赖某不成立犯罪。
因为从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赖某主观明知而非法收购,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凿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赖某依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对该赃物实施了客观上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发现或者追缴的行为。
该案中赖某从事废品回收行业,每天与前来进行销售废品的人进行交易,不可能每宗交易都调查清楚废品的来源,调查是否是犯罪所得之物,这种查清废品的来源的行为是不符合生活规律和现实的。赖某在主观上根本不知道该批铝锭材料是盗赃物。
况且,在本案中办案机关没有抓到盗窃罪的上游犯,无法证明该批铝锭是赃物,既然无法认定该批铝锭是盗赃物,客观上该批铝锭的性质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之物。而且赖某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对该物支付了合理对价,根本无法意识到是赃物。
后法院采纳团队律师部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确实证据存疑,对赖某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开了庭赖某就释放了。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