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6:54:11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月1日,被誉为“保障民事权利宣言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广东高院的数据显示,民法典实施一年以来,涉财产权保护案、涉知识产权保护案、涉环境保护案、涉人格权保护案是广东全省法院主要聚焦的4个领域。其中去年涉财产权保护案达15.9万件,系4个领域中最多的。
法律界人士介绍,此前,民法通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新挑战。民法典实施后,对合伙合同关系认定有新突破。如一方出钱、一方出力等常见合作模式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妥善地认定为合伙合同关系。
案例:投资款支付了却非股东
中山市一个纠纷案是代表性案例。2015年底,原告郎志敏与被告郭照利初步口头约定一起合作,共同投资物流园区。2016年4月1日,郭照利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书》,承租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南某商业楼1幢。
签订租赁合同后,2016年4月9日,郎志敏向另一被告张利芹(郭照利之妻)汇款30万元,注明用途“付仓库定金”。随后,场地开始进行建设并打造成物流园。2016年6月6日,郎志敏又向张利芹汇款50万元,注明用途“付物流园场地建设费”。
2016年7月28日,张利芹独资成立万里通公司,在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盖上了公司章。此后,该公司与入驻物流园的企业签订了一系列的租赁合同,将物流园仓库、场地、办公室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负责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
纠纷随后出现,2016年以来,郭照利与郎志敏因分歧多次未能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郎志敏发现自己没有股东身份,又不能参与企业经营。
原告:出钱出力应享受利润分红权
2019年6月11日,郎志敏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记者在判决书看到,郎志敏表示,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其在项目租赁、建设过程中,共出资80万元;在项目招租过程中,亲力亲为;其在项目中的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应占70%以上。郎志敏称,“张利芹的万里通公司没有出过一分钱,通过倒签的合同无偿独占物流园项目,有违常识。”
证人奉红旗称,其起草了郎志敏和郭照利合作的协议书,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证人徐长亮表示,2015年底,郭照利和他说过要和郎志敏合作物流园。后来亲眼见到郎志敏以园区股东身份进行招商,数家物流公司正是郎志敏引进的。在物流园施工期间,徐长亮也见过郎志敏去现场监督施工。
被告:未签合伙合同另成立公司单干
在判决书中,郭照利、张利芹、万里通公司共同辩称:2016年初,双方协商成立物流园,多次协商后未就出资比例、盈亏分配等达成一致,故未在奉红旗草拟的《合伙协议书》上签名。因双方对合伙事宜主要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合伙项目停滞。
被告方辩称,原告支付的押金30万元、场地建设费50万元在前期已花尽,但后期还需要投入大量建设费用,郎志敏见项目前景堪忧便不再投入资金,该项目因郎志敏没有按照口头承诺再投入资金面终止。故张利芹只能于2016年7月28日另外独资成立了公司。而郎志敏之所以在长达三年时间内未起诉、直至2019年才起诉,是因为物流园2017至2018年间亏损,2019年才扭亏为盈。
判决:依民法通则驳回原告成为股东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故不能依靠合伙协议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