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7:56:23来源:法律常识
文/IvesDuran
前些日子,国美创始人黄光裕正式获释,恢复自由身。
铁窗生涯十三载,黄光裕的商业帝国并没有倒下,他也从未失去对国美的控制。
无论是入狱之初阻挡陈晓夺权,还是妻子杜鹃“上台”之后,国美零售的转型以及与京东、拼多多达成“统一战线”,都有黄光裕的幕后操作。
黄光裕在狱中将控制权用到极致,一个重要前提是,他作为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然而,许多涉刑企业主并没有如黄光裕这般幸运。
企业主被羁押、入狱,“群龙无首”的局面,成为企业衰弱的催化剂。对于那些处在生死存亡边缘的企业来说,更像是一张催命符,加速着企业的灭亡。
“许多民企老板做大就被抓,上市等于坐牢。” 谈及自己蒙冤坐牢的经历,李途纯如是说道。
2010年7月,湖南太子奶集团创始人、董事局主席李途纯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警方初步查明,太子奶非法集资金额高达1.3亿元。与此同时,株洲法院裁定太子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彼时,太子奶资金链断裂,株洲市政府出资成立的高科乳业托管太子奶。按照李途纯的说法,高科乳业董事长文迪波不懂得经营,将窘迫的局面变得更加糟糕,包括自己在内的太子奶高管受到排挤。
狱中,李途纯给包括株洲市委、湖南省委等地方高层写了几十封书信和报告,坚称自己无罪,是被陷害入狱。
后来,李途纯的案子得到了最高检的关注。湖南省检察院曾多次派人到株洲查阅案卷、研究案情,并向最高检做专题汇报。
经过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下达不予起诉决定。
2012年1月,被捕15个月后,李途纯无罪获释。然而,他苦心经营十余年的太子奶早已易主。2011年11月,新华联控股与三元股份出资7.15亿元,全盘收购太子奶。
而今,太子奶的销量大不如前,员工从上万人缩减到不到三百人,近八成的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或面临第二次破产。
出狱之后,李途纯反复地向媒体诉说着太子奶曾经的辉煌与垮掉的惨痛教训。并声称自己在狱中受到“贪官”威胁,逼他签字放弃太子奶所有民事权利。他曾多次上访、举报,但最终查无实据。
李途纯是为数不多的获得无罪释放的民营企业家,从这一层面看他是幸运的。但在短短一年多的羁押期内,就彻底失去苦心经营十余年的基业,被“出局”的命运却再难挽回。
回看近些年涉刑企业家的命运,“人亡企灭”的例证不在少数。出狱之后走上申诉之路的前湖北首富、东星集团创始人兰世立,也是其中一例。
三年多的“牢狱之灾”,让他从身价20亿的企业家变成“身无分文”,后来靠着企业家朋友和生意伙伴的资助,才得以“东山再起”。
2010年4月,兰世立因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此前,武汉中院裁定东星航空破产,他被监视居住长达半年。
兰世立入狱期间,东星集团旗下酒店 、房地产、旅游等业务模块基本停滞。按照他的说法,入狱之前他拥有的东星航空、东星大厦、东星房地产等资产,还有神农架、湖北钟祥的风景区、酒店,都被人以各种名义非法侵占。
企业家可以失败,但不能坐牢。
企业经营管理与企业主高度的人身依附性,意味着企业主一旦被羁押、逮捕入狱,对于企业来说将是毁灭性打击。
经营大权交给谁来接管?关联公司和业务如何处理?员工的就业生存怎么办?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贷款如何偿还?这一系列问题,随着企业主的入狱,接踵而至。
“在民营企业家涉及的刑事案件中,人身自由的诉求往往比实现公正的诉求更具有紧迫性。”人民法治研究院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表示。
《监狱法》规定,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但对于服刑犯人如何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法律事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犯人行使权利困难重重。
2002年,广东的一位律师代理了一起债权人是服刑罪犯的民间借贷纠纷。这个罪犯服刑的监狱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拒绝这位律师要求会见罪犯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请求。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不专门为律师安排会见,但律师可以在每月家属会见时,以家属身份参与会见,办理有关诉讼手续。”
普通刑事罪犯行使民事权利尚且存在阻力,对于涉刑企业家来说更是如此。
2010年5月,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彼时,黄光裕与陈晓的控制权之争“白热化”,媒体频频曝出黄光裕在狱中行使股权权利的消息,质疑黄光裕使用“特权”。
然而,黄光裕“狱中办公”不过是涉刑企业家平等行使民事权利的体现。
“黄光裕虽然涉案,但他的股东权与国美所有其他股东权是平等的,不会因案涉刑事犯罪而有所降低。”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表示。
对于涉刑企业家来说,会见近亲属、辩护律师,是他们获取企业经营信息,转达经营管理指示的途径。之所以会让人们质疑是“特权”,问题在于实践中能够做到在狱中行使经营管理企业的情况并不普遍。
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志成认为,那些获得准许行使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往往是律师在个案中与办案单位、羁押场所反复沟通和斡旋后成行,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即使羁押场所允许辩护人将嫌疑人签署的文件带出,这些文件是否掩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涉及其他犯罪等内容无法有效控制或杜绝,一旦引发事端,将成为律师的执业风险。”赵志成表示。
还有学者的观点认为,涉刑企业家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部分司法实务者坚持“先刑后民”,使得涉刑企业家陷入享有权利却不能行使的“尴尬”局面。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举了一个例子:“董事长被拘留期间,其他董事、大股东轻而易举的就实现了公司内部控制权的非正常变动。等到这位被刑事拘留的董事长被查明并不构成犯罪后,再回到公司发现,自己董事长的位置已经不复存在。”
如果董事长能够在狱中行使经营管理权,事件或许是另一个结局。
近年来,平等保护民企的呼声越来越高。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曾在2年内8次提到保护民营企业。
张军表示,对于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他在讲话中说道。
他还强调,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
2019年7月,最高检部署了为期10个月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2519名民营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让涉刑企业主回归到生产经营活动中,避免了涉刑企业陷入瘫痪的境地。
河北的企业主罗某便是其中一例。他曾因打人致他人轻伤被捕,羁押期间,企业生产线停产、员工停工在家,价值百万元的供货订单面临违约风险。
检察院在实地考察了企业经营状况之后,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以及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递交给法院,建议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罗某出狱之后,企业很快恢复了生产,最终得以正常经营。
对于服刑的企业家,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引性文件,便于涉刑企业家处理公司事务:
广东省在一些羁押民营企业经营者较多的看守所,引入了快递寄件服务,为其处理紧急企业事务提供便利;对于有紧急企业事务需要处理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提供快速会见、快速签名通道。
吉林省法院颁布了《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免责免罚清单中列举了15个具体罪名的轻罪案件。
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另据吉林省司法厅介绍,对于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民企经营者,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时,原则上不应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
司法理念的转变,让“人亡企灭”的现象得到改观。但各地方政策标准不一,民企经营者被羁押期间的管理措施、办理事务范围等,还需要立法层面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狱中办公”将不再被视为个别企业家的“特权”,这也是平等保护民企产权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