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9:42:2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 | 金山检察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阅卷权是律师执业权利的核心,但疫情期间,往返途中难免会带来巨大风险,要如何在安全保障和权利保障间得到平衡?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就联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完成了一次跨省阅卷。
沪闽协力
跨越一千公里的异地阅卷
一起来了解一下!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干警在12309检察服务平台上看到了一份案件绑定申请,提出申请的是该院在办的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由于尚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更好的保障律师权益,检察干警主动与律师取得联系,问其是否有阅卷需求,并告知疫情期间可以异地阅卷。
经查询,检察干警了解到杨律师距离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阅卷最为方便,因此建议杨律师前往该地阅卷。
告知杨律师先向湖里区检察院提交申请并提醒需要注意事项后,4月7日,金山区检察院与湖里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商定异地阅卷事宜。
待沟通好具体操作事项后,检察干警将刻录好的电子卷宗光盘加密处理以机要文件的方式寄送至湖里区检察院,并与当地检察院及杨律师时刻保持联系,以便待当地检察院收到光盘后第一时间联系杨律师。
4月15日,杨律师带上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原件至湖里区检察院,当地检察人员审核确认三证无误后,将电子光盘交由律师。
至此,在沪闽两地检察机关相互协作下,一场跨越1000多公里的异地阅卷工作顺利完成。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通过异地阅卷的方式,实现了业务“无接触”办理,即降低了律师外出的感染风险又保障了其执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