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09:44:25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6月8日上午,济南市检察院召开“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4日21时许,孟某某到自家院外的厕所方便时,被人捂嘴,孟某某自称看见的是郭某东,并与丈夫郭某波一起找郭某东理论,双方在路上相遇,随后发生殴打被人拉开。当天夜里0时30分,郭某东酒后持菜刀独自到郭某波家,用脚踹开屋门后对郭某波、孟某某猛砍数刀,造成郭某波、孟某某头面部及手部受伤,经鉴定,分别为轻伤一级、二级。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申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4月7日以原案被告人郭某东半夜强闯民宅,持刀砍伤被害人头部及身体,性质极为恶劣,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原案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孟某某的申诉后,承办人立即调阅卷宗,询问相关证人,向原案承办人了解办案情况,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原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系偶发矛盾,原案被告人的砍伤行为是为了打仗,其主观上没有想杀人的故意,且造成的是轻伤害的后果。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原审判决对郭某东的行为认定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
为了做好群众的释法说理工作,商河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代表、律师等共5人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听证人员就案件有关事项进行了提问,围绕原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判决情况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独立评议。
经过公开听证,五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同时,听证会上,承办人及听证员从法理、人情等多角度对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释疑解惑,给申诉人打开了心结,申诉人表示认同评议结果,同意息访罢诉。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是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是通过公开办案的方式,请第三方听证员评议,用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的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济南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胡晓麟表示,商河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为了做好群众的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由原案承办人及申诉案件承办人分别将案件办理过程及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展现,针对申诉人的疑问,逐一进行解答,充分的进行释法说理。再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的积极参与,现场提问评议,以及参与律师作为第三方在法律层面的说理辨析,将案件以全景的方式向申诉人进行了呈现,不仅让申诉人心中的疑惑得到了充分的解答,心结终于打开,也使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更加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民有所呼,检有所应”的工作态度,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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